环保法第三次作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环保法作业”。
李某住在一所公寓的二楼,由于一楼商铺是饭店,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李某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无法正常使用。李某多次找饭店协商未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经环保局监测,该饭店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经李某要求,环保局对饭店造成其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饭店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李某经济损失。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饭店赔偿李某3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饭店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
1、饭店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证明受害人是故意引起污染的。即使已经达标,但是仍然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达标与否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排污费是交给行政机关的,不能和侵权责任混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法院应驳回饭店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其地位只是第三人身份,只是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当时人如果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只能以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