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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招商拟建XX市招商企业联盟筹建方案
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招商办《关于开展经营性招商工程“四化”问题研究与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290]要求,同时密切招商职能与开展经营性招商的联系,建设招商与招商相关企业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开展经营性招商与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拟组织成立XX市招商企业联盟。
一、筹备阶段
1、成立筹备组
2、确定联盟名称、办公地点
联盟名称要突出专业性、区域性。办公地点要在该辖区内,相对固定。
3、动员会员、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条件:①拥护本联盟章程;②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③在本联盟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④具有积极参与联盟工作的工作意识。
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筹备组审查后在申请表上作出批示。联盟成立后发给会员证。
4、撰写联盟章程
5、确定联盟成立时间
6、准备印章、牌子、会议室等
二、申请成立
(一)联盟成立的相关条件
1、联盟名称规范、科学,并无相同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2、有规范的《联盟章程》,联盟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动范围明确。
(二)报送材料
《联盟章程》;
三、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大会)
XX市招商企业联盟概况
一、性质
XX市招商企业联盟是XX市招商企业、招商科技设备单位和专业工作者、热心招商事业的各界人士、招商重点工程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业性社会团体。
二、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响应招商主管部门的工作,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招商的需求。
三、任务
(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建设和招商发展的需要,开展招商学术交流,促进招商科学发展。
(二)完成全国经营性招商工程“四化”试点工作,加快推进XX市开展经营性招商工程规模化开发利用、集团化连锁经营、集约化投入产出和一体化建用维管工作,为实现招商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有机统一,推动生态XX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发展同兄弟团体、国际民防团体的友好交往和民防科技交流。
(四)积极反映招商科技工作者以及招商相关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开展相关民防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普及相关民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民防意识。
(六)编辑出版民防学术刊物、著作、科普宣传读物。
(七)举办招商工程建设和科技会议、展览、讲座,并建立招商行业相关网站,促进招商信息服务,推广国内外先进招商科学技术和招商产品。
四、领导机构及成员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理事会成员:
企业联盟法定代表人为联盟会长。
五、企业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拨款;
(四)政府、相关建设工程单位等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六、办公地址
XX市招商企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为XX市招商企业联盟。
第二条 企业联盟性质: 本联盟由XX市招商系统内从事招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及与招商建设、招商科技设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在XX市范围内开展招商学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招商建设。
第三条 企业联盟宗旨:严格遵守宪法和《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招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商建设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行业道德风尚,努力为招商建设提供各项技术服务。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联盟地址。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招商职能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招商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咨询。
(二)提供招商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技术、通信警报的技术咨询。
(三)提供招商设备生产、安装、检测技术和招商规划编制咨询。
(四)配合政府部门协调有关招商工作。
(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招商企业业务范围包括:
(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建设和招商发展的需要,开展招商学术交流,促进招商科学发展。
(二)完成全国经营性招商工程“四化”试点工作,加快推进XX市开展经营性招商工程规模化开发利用、集团化连锁经营、集约化投入产出和一体化建用维管工作,为实现招商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有机统一,推动生态XX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发展同兄弟团体、国际民防团体的友好交往和民防科技交流。
(四)积极反映招商科技工作者以及招商相关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开展相关民防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普及相关民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民防意识。
(六)编辑出版民防学术刊物、著作、科普宣传读物。
(七)举办招商工程建设和科技会议、展览、讲座,并建立招商行业相关网站,促进招商信息服务,推广国内外先进招商科学技术和招商产品。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招商业务(行业、学科)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调离本系统或退休的,会籍原则上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德好,业务素质高;
(二)在招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拨款;
(四)政府、相关建设工程单位等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 大会修订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