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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病例报告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具体要求
1、临床科室工作要求:
⑴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72小时内,所在临床科室须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交医务科。
⑵填写的具体要求:做到如实、认真填写,不能缺项、漏项。见《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填写说明。
⑶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2、医务科工作要求:
⑴医务科负责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病情证明章及网络直报工作,要求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2小时内完成。
⑵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⑶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网络直报工作进行自我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处罚措施:
⑴缺项、漏项者扣20元/次;
⑵迟报超过3天者扣50元/次;超过7天未报者,扣100元/次,超过15天未报及瞒报、漏报者,扣300元/次;
⑶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