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_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59: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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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申请,经开户信用社(部)审查同意,我联社营业部承兑、承兑申请人委托信用社、再由联社营业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条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联社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第二章承兑申请

第七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是在我联社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

三是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联社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四是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来源;

五是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社提交下列资料: 一是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是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是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是我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申请承兑。第十条承兑申请人在申请承兑汇票业务时,须在开户社存入百分之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客户提出申请和相关资料后,以客户名义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相应保证金数额,客户应作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承诺。第三章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二条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是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是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是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是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六是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撰写审查报告并填制好各种表格和审批表,报本信用社(营业部)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

第十四条信用社(营业部)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经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联社业务发展部登记台账,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传递到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信用社(营业部)将相关资料传递到联社营业部。

第十六条联社营业部收到业务发展部书面通知和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是否办理冻结手续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承兑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兑申请人是否在开户信用社(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七条联社营业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第四章管理与核算

第十八条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2511保证金”科目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第十九条保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条联社营业部设立台账和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将到期的承兑汇票款项,从信用社(营业部)存入联社款项中直接解付。第二十一条联社应派专人进行管理,设立台账及时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主动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应于到期日前10日向出票人发出催付通知。第二十二条客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应在联社对客户年度授信总额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联社营业部应在表外科目设立“承兑汇票”专户,核算承兑申请人保证金的有价凭证。

第二十四条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未使用已承兑汇票的注销、已承兑汇票丧失后的挂失和付款处理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把关。经审查合格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对数额较大的贴现申请,也要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发展部、财务计划部分工协作,加强配合。业务发展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以核定的比例为依据,严格按照调查、审核、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原则实施管理,财务计划部要做好会计科目核算,实施柜面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等管理监督工作。业务发展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台账,联社营业部要建立相关登记簿。第二十七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要进行严格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所以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业务发展部、财务计划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责任制;

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严格资金投向,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和行业。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投向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重点流向效益好、信誉高的工商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收购等购销存“一条龙”企业,解决好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购销存“一条龙”企业的收购、生产、流通、调销、储备等多个环节一套资金运转。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出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营业部)应暂停对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一是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是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承兑的; 三是违反印、压、证管理的。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可以取消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资格。发生一次以上无理拒付或未按规定及时付款的。第三十二条出票人采取欺诈手续骗取承兑,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并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联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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