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条例_大学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59: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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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条例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特设立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本科生创新基金)。

第二条 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每年30万元。

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设立本科生创新基金遵循的原则是:“培养能力、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资助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本科生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具体资助范围为:

1.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3.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专业性研究及创新研究项目; 5.社会调研项目;

6.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我校2-3年级(以实际完成时间为准,1-2年级第二学期申请)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资助。要求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六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但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七条 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完成后如果仍然符合申请条件可以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要求在一年内完成,一般不得延期结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间:每学年10月上旬;评审答辩时间:10月中下旬;公布评审结果时间:11月上旬。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并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学院。

2.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务处。

3.对跨学院的项目,经有关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第一申请者所在学院申报;学院教学秘书对拟推荐项目登记备案,于 10月15日之前报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4.10月下旬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立项的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资助额度为:凡自然科学类重大课题资助4000元/项、重点课题资助2500元/项、一般课题资助1000元/项;凡人文社科类项目重大课题资助2500元/项、重点课题资助1000元/项、一般课题资助800元/项;指导教师每指导一项重大课题津贴为500元、重点课题400元、一般课题200元,如多人指导经费总额不变,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各学院、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管理,经费使用由各学院、财务处、教务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范围为: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实验耗材费。此经费不得购置任何设备,如确属需要,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期间,教务处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在研究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应当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者撤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应事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负责人因私出国、提前毕业、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由所在单位追回课题经费。

第六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七条 西南大学本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验管理科。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与教务处签订《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并由教务处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

第二十条 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在启动研究后的6个月内向教务处递交《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

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会,交流和汇报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及成果实物等。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组织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答辩,评定奖级。对通过的项目结合本年级的《培养方案》,给学生记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对本科生科技创新优秀成果以及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进行推广,并推荐申请专利。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项目的管理,如该院有无特殊原因而终止项目或不按期完成课题的学生,学校将取消该学院的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由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项目知识产权归西南大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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