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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FPT//所得税处//2011汇算 2012.2.9.14时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企业所得税二十四字工作要求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12】1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市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深度辅导,做好汇算宣传工作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是所得税问题反映突出的时期,各单位 要抓住这一时期,牢固树立纳税服务理念,不断优化服务措施,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积极的宣传。要在三月底前分行业、分类型、分规模、分项目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宣传,召开不同层次政策咨询会,印发政策宣传小册子等,确保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及各项政策规定。在申报期要侧重于对政策的深度辅导,要加强宣传深度,不能就政策读政策,要分专题、分层次的进行解读,要从政策的来龙去脉、从原则把握到征管实际,确保纳税人对政策真正理解、正确运用;要对重点企业针对辅导、行业政策集中辅导、个别政策一对一辅导,要“走出去”,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主动提供政策服务,杜绝企业因不了解政策或理解政策偏差造成政策落实中出
现错误。
二、严格审核,加强监控,确保汇算数据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强对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信息的审核。对接收的数据要逐户进行逻辑性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更正;每月要定期对已申报数据进行分析与审核,查找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疑点数据,及时核实,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更正申报。尤其要注意对申报税收优惠纳税人的审核,要进行逐户提取分析,要把申报与备案数据逐户进行比对,审核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优惠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经备案自行享受优惠的情况,要注重运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台帐模块的预警监控功能,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切实保证数据质量。今年将把所得税汇算数据的准确率纳入2012年度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对于出现数据错误被省局以上通报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完善制度,加强后续管理
1、严格审核,加强优惠备案管理。各单位要在汇算清缴中加 强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审核,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的审核,特别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优惠项目,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优惠的条件、优惠金额是否准确,并及时完整登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电子台帐。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既要保证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又要防止优惠政策滥用,更要坚决制止和打击逃避纳税行为。符合豫国税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层报省局备案;优惠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层报市局备案。
2、强化财产损失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1】25号令规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由审批改为备案,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难度。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加强管理与监控,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以及其他企业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市局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进行案头审核。各单位应及时登记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帐,详细记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类别、会计科目、金额等,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存档备查。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要及时开展案头审核。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经案头审核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各基层单位应于7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自查工作,市局将于8月至10月间组织全市范围的交叉检查及抽查工作,检查结果将以专项的形式予以通报。
3、上下联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在企业年度申报结束
后,各单位应及时对企业年度申报数据进行分析对比,查找征管疑点和企业所得税管理薄弱环节,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指南》的应用,结合税源实际,分行业、分项目、分级次开展评估
核查工作,评估检查工作应有侧重点,此项工作应循序进行并贯穿于全年。市局将对全市企业年度申报数据开展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目标,抽取疑点较大的行业(企业)直接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评估体系,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
四、注重汇算成果,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及报表上报工作 各单位要确保汇算成果,一是要确保汇算收入均衡入库;二 是要实现汇算收入同比增长;三是要确保数据质量无错误。汇算中各单位要认真及时将汇算中好的做法和成效,每月向市局上报一次。
同时,要按时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和税源分析报告。其中汇算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措施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税源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税源基本情况、纳税调整项目、税收优惠情况、税负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区级及市级重点税源企业专户分析等。要求总结报告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报表数据完整、逻辑关系准确。市局将对各单位报告、报表质量进行评比通报,并将报告、报表质量与汇算成果一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上报涉税通数据时应注意一是对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规定的十四类企业不得纳入涉税通数据范围,各基层单位在上报数据时要注重对此类数据的清理;二是对于年度内迁移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2011年度汇算数据的上报,原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上报;对于汇算内迁移的企业,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年度汇算数据的上
报;
总结及报表应在2012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局FTP/所得税处/汇算总结。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企业所得税二十四字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早部署,周密安排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既抓住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重点,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效果的全面检查检验。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早安排周密部署。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特别是各省辖市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详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做好事先宣传辅导、事中受理审核以及事后评估检查等各项工作,突出各环节服务与管理工作重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实现汇算清缴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
化。通过汇算清缴进一步促进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发现日常管理中的问题,堵塞工作漏洞,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措施,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水平。
二、做好年度申报受理审核
(一)积极主动,全程服务。要牢固树立纳税服务理念,不断优化服务措施办法,根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不同阶段的需求,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开展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分行业、分类型、分规模、分项目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宣传,纳税申报辅导,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主动上门提供政策服务。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申报时间,对未办理年度申报的企业开展申报提醒服务,及时催报催缴。
(二)严格审核,加强优惠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各项税收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制,这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的难度。各地要在汇算清缴中加强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审核,特别是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优惠项目,应审核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优惠金额是否准确。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加强对下级税务部门税收优惠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台帐模块的预警监控功能,对未经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以及申报优惠项目、金额同备案不一致的企业进行及时跟踪管理,既要保证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又要防止优惠政策滥用,更要坚决制止和打击逃避纳税行为。
(三)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受理审核工作。汇算清缴范围
包括实行查帐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采取挂靠等方式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以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纳入汇算清缴范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源实际合理安排辖区纳税人有序申报,应对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及时开展审核,做到申报资料完整,申报数据逻辑关系准确。
三、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加强所得税后续管理
(一)强化涉税项目后续管理。各地应利用信息化手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税收优惠、资产损失以及亏损弥补等跨年度事项的后续管理,深入挖掘分析汇算清缴有关数据,建立分户、分项目管理台账,加强对具体事项的后续管理力度。建立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等项目台帐。发挥台帐在所得税后续管理中的监控作用,利用台帐对企业涉税项目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疑点,全面核实税基。
(二)三级联动开展纳税评估。在企业年度申报结束后,省局将对企业年度申报数据开展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目标,抽取疑点较大的行业(企业)直接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各市、县(区)局也应及时对企业年度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查找征管疑点和企业所得税管理薄弱环节,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指南》的应用,建立行业风险预警体系,结合税源实际,分行业、分项目、分级次开展评估核查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三级联动的评估体系,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
(三)加强汇算清缴监督检查
汇算清缴工作开展期间,省局将及时跟进各地汇算进度,不定期到地市开展汇算清缴情况督导,了解各地汇算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各地要认真归纳,及时总结汇算做法和成效,通过信息上报等方式积极向省局反映,省局将选择好的经验做法向全省推广,达到互促互进的共赢效果。
四、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及报表上报工作。
汇算结束后各地要按时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和税源分析报告。其中汇算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措施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税源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税源基本情况、纳税调整项目、税收优惠情况、税负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等。要求总结报告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报表数据完整、逻辑关系准确。省局将开展汇算清缴报表会审工作,对各地报告、报表质量进行评比通报,并将报告、报表质量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总结及报表应在2012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FTP/所得税处/汇算总结。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
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具体操作指导模板
高新技术企业确认备案资料审核模板(讨论稿)
一、政策依据
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二、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日期、批文字号、批准机关、高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以及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证据资料
按照省局要求,除上述资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一)企业声明
根据文件规定,就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数据归集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资料要求
1、收入方面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比例说明
内容应包括:核算体系、科目设置、产品(服务)结构、收入构成、指标计算情况;附收入构成明细表;
(2)证明符合领域的证据、资料;证明与知识产权关联的证据、资料;(常见的有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高企认定时有关PS表格等)
(3)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总账、明细账;
(4)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的抽样。
2、人员方面(1)人员情况概述
人员构成情况、指标计算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有无总公司派遣);
(2)科技、研发人员花名册;(特殊情况至少提供研发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中应包含开始工作时间)
(3)人员合同、派遣通知、学历证书抽样;(4)研发人员出勤记录或工资发放情况抽样;
3、研发费用方面
(1)研发费用情况专项说明
详述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科目设置、核算内容、余额结转去向;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当年研发费用分费用类别发生情况、指标计算情况;附研发费用归集情况表;
(2)证明符合领域的证据、资料;(常见的有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高企认定时有关RD表格,科技部门出具的研发项目符合领域的说明等)
(3)研发费用总账、明细账、辅助台账等;
(4)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可抽样)。包含项目概况、预算、人员等情况;
(5)抽取研发项目下各类型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需与上述明细账、辅助台账能对应;
(6)对研发费用支出超额非常大的研发项目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预算情况、超支原因和项目、超支费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四、审核重点
(一)收入方面审核重点
1、一票否决指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2、总收入是指税收收入,一般应当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1中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加第17行“营业外收入”,再加上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对企业申报的高新产品收入、电子申报表PS项、高新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五个表的数据要进行对照,如果数据冲突取最大的数字;尤其是企业同时备案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注意比对两项备案资料的数据;
3、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局部属于高新领域,但产品整体不属于领域内的,以及高新技术服务业(施工业)收入的确认较为困难,实践中遇到的也比较少。一旦遇到可以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合同或者决算报告;
4、在对企业提供的PS表进行审核时,要注意PS项与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必须一致;PS项收入总计一般应小于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PS项收入总计一般应小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二)人员方面审核重点: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审核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中的人数与所得税申报表附表5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二者口径不一致,允许存在差异,但如果差距较大且接近临界值,建议进一步审核,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身份证号;
3、重点关注企业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在该企业是否累计工作达183天。
(三)研发费用方面审核重点:
1、一票否决指标: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这里的销售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3、在审核企业RD表时注意对起止时间的审核,注意与立项报告等治疗的时间指标进行比对,对于一些发生在此时间区域之外的费用不允许列支。
五、具体要求
(一)鉴证报告要求
中介部门应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对企业相关证据、资料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重点是对鉴证过程、方法进行描述;对上述内容分类出具详细鉴证意见;对查看的证据、资料要有列示;
(二)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税务机关应依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就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调查报告重点是对调查过程、方法进行描述;对上述内容分类出具调查意见,申请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对查看的证据、资料要有列示;
(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应提供经过审计的,带有随机码的审计报告。
郑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确认备案资料审核模板(讨论稿)
一、政策依据
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河南省科技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
二、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研究开发费用名称、费用归集方法、账目设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政策依据等;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表式见国税发【2008】116号);
5、企业决策层同意实施研发项目(自主、委托、合作研究)的立项决议;
6、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应提供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他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证据资料
按照省局要求,除上述资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1、企业声明
根据文件规定,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数据归集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研发费用专项说明
内容应包括:详述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科目设置、核算内容、余额结转去向;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当年研发费用分费用类别发生情况、指标计算情况;附研发费用归集情况表;
3、证明符合领域的证据、资料;(常见的有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高企认定时有关RD表格,科技部门出具的研发项目符合领域的说明等)
4、研发费用总账、明细账、辅助台账等;
5、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可抽样)。包含项目概况、预算、人员等情况;
6、抽取研发项目下各类型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需与上述明细账、辅助台账能对应;
7、对研发费用支出超额非常大的研发项目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预算情况、超支原因和项目、超支费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8、鉴证报告。
四、审核重点
1、审核企业是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核算体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建立专项明细账。企业应根据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报告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明细账,准确、及时的归集各个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多个项目使用共同资源的,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将研发费用在各个收益项目之间分摊。未实行专帐管理或不能合理分摊的,不得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审核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相关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核算方法应保持一致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算方法在纳税年度内不一致或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视为划分不清,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审核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否属于: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
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应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中研发费用范围与高新技术优惠中研发费用范围是不一致的。
5、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下列支出应给予剔除:
(1)企业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人员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用于非本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
(3)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用于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其研发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
用;
(4)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
6、对企业提供的研发费用申报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重点审核,如:研究费用结构明细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立项报告中时间的界限、费用、人员等。
五、具体要求
1、鉴证报告
中介部门应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对企业相关证据、资料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重点是对鉴证过程、方法进行描述;对上述内容分类出具详细鉴证意见;对查看的证据、资料要有列示;
2、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税务机关应依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就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调查报告重点是对调查过程、方法进行描述;对上述内容分类出具调查意见,申请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对查看的证据、资料要有列示;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应提供经过审计的,带有随机码的审计报告。
郑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