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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商标异议案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商标异议案例》,1页,北京,工商出版社,1997。〖ZW)〗 异议人:宁夏某单位
被异议人:河南郑州市富熙营养剂厂
案由:商标异议案
【案情介绍】
1992年4月2日,河南郑州市富熙营养剂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第29类果脯等商品上注册“同心”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初步审定“同心”商标,并在第379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宁夏某单位对该“同心”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是,被异议商标“同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异议人未按期答辩。
【处理】
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经初步审定的第632579号“同心”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理分析】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
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故我国县级以
下(不包括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并非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可以用做商标。但是否能被核准注册,还需考虑其他条件。例如,“茅台”为贵州遵义的一个镇名,但“ 茅台”为驰名商标,故以之注册商标,可以构成欺骗性,违反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则可以用做商标。这也就是涉及“第二含义”的问题。县级 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用做商标一般是不具有显著性的,因此,所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的,还需该其他含义达到显著性的程度。因此,越是广为人知的地名,包含范围越广的行政 区划的地名,其用做商标的其他含义显著性程度应当越高。在本案中,“同心”虽为宁夏的 一个县名,但该名称作为县级区划的地名,与“同心”所含有的“同心同德”或“同心协力 ”的含义相比较,后者的显著性更为突出。
3.基于历史上的原因,修正前的《商标法》未限制地名注册商标,故已存在一大批
以知名的地名作为商标的例子,如“上海”牌的各种产品,“青岛”啤酒等。为了保持这些 原已注册的商标,维护经济秩序,《商标法》还规定,此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