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7:06: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合作医疗制度稳健运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基金安全。

第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四条 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是合管办根据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1、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时,根据本年度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测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合作医疗基金预算草案。

2、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及编制要求进行。

3、合管办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县卫生局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卫生部门备案。下年度基金预算应在当年10月底前批准执行。

4、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筹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在执行和使用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县合管办编制调整方案,报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备案。调整后的预算仍要保持收支平衡。

5、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期并逐级汇总向上级卫生局、财政局报告基金筹集及使用执行情况。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水平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结合当地群众、集体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集体资助收入、乡镇企业保费收入、民政救济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它收入。

1、个人缴纳保费收入是指农民自愿向合作医疗基金经办缴纳的保费。个人缴纳保费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具体缴费数额要因地制宜地根据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经村民讨论,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

2、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县及县以上各级财政按规定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的对合作医疗的补助收入。

3、乡(镇)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乡(镇)政府专门拨付用于扩大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

4、村集体经济资助收入是指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村集体专门拨付用于扩大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

5、乡镇企业保费收入是指乡镇企业向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缴纳的本企业中农民的保费,或者是经济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根据其使用的农民人数、财力等因素交付给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专门用于合作医疗的资金。

6、民政救济收入是指民政部门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的对合作医疗的专项救助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参保和部分农民患大病后补助其自负医疗费用的部分。

7、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农民跨地区(主要是指跨县)流动而划入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8、利息收入是指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9、其它收入是指社会募捐、捐赠(含捐赠物资兑现收入)、资助及其它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收缴,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凭证。

第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各项收入应直接存入鹤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分配

第十条 合作医疗基金收入通过待收入按用途和确定的比例分为医疗基金收入、风险基金收入。

医疗基金收入是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支付补偿的收入。

风险基金收入是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弥补医疗基金超支的收入。基金的计提、上解、请领、拨回使用等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办理。

第五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应按鹤庆县合作医疗章程、办法和制度规定的基金管理级次、支出项目有计划地划分使用,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基金除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医疗和健康体检费用外,不得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由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按用途可分为医疗基金支出、风险基金支出。

1、医疗基金支出指按规定的限额和补偿比例用医疗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支出、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它支出。

2、风险基金支出是指由于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造成合作

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而按照规定程序动用风险基金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合管办在财政局和卫生局共同认定的国有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支出户除接收财政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收入业务。

第十五条合管办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和月份收支计划,按月填制用款申请书,在每月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局应在收到用款计划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县财政专户拨付到合管办支出户。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试行既保障农民基本卫生服务,又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的支出方式、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规范。

第六章 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合作医疗基金结余包括医疗基金结余和风险基金结余。基金的结余均转下年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1、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

2、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州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申请批回县本级风险基金。

3、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资 产

第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合作医疗基金存款,按月和开户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八章 负 债

第二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存款和临时存款等,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九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报送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报告,半年向县卫生局报送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云南省财政厅和卫生厅颁发的《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报告时间和编制要求等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经过审核批准的合作医疗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列入同级政府决算。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及合作医疗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及合作医疗监督组织应定期不定期的对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对违纪或违法行为要进行深入调查,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合作医疗基金;

2、违背合作医疗章程、办法和制度,擅自改变补偿项目或补偿比例;

3、未将合作医疗基金及利息等收入存入鹤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属于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应限期纠正,并做相应的追回、退还等处理。对违纪或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