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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讼法
一、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规定
《征管法》)第八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处所提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含义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活动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及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税务行政复议是以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以以税务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4.税务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5.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及时性原则。
4)便民性原则。
5)有错必纠原则。
6)依法审查原则。
7)复议原则。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四)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要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以上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例1:2001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01年6月正式开业。7月24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2001年10月9日,A市(县级市)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经营者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B建筑材料商店从1999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既未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确认B建筑材料商店期间未申报缴纳增值税69112万元。2001年11月1日,A市国税局向B建筑材料商店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01年11月9日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查,前来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并处
罚款3000元,限11月10日前缴纳。B建筑材料商店遂以纳税争议为由,向A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书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请问:
1、B建筑材料商店可否提出复议申请?为什么?
2、B建筑材料商店的复议请求能否被受理?为什么?
3、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如何办理?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含义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案件,保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它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回答的是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那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十三至第二十三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应向其直接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第一审税务案件管辖明确以后,第二审案件的管辖就很好确定。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内容和程序
1.应诉准备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2.出庭应诉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
3.上诉与申诉
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定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4.履行与执行
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
案例:2002年1月7日~9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市宇通机械厂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厂2001年度销售产品,收取价外费用140.40万元,未并入产品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遂于1月14日向该厂下达了补缴增值税20.4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该厂不服,于1月17日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国税局以该厂未缴纳税款
为由,拒绝受理其复议申请。
1月31日,市国税稽查局又向该厂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厂于2月8日前,缴清所查补的税款。因该厂领导始终认为,他们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同产品销售收入一道缴纳增值税,故在2月8日前未能主动缴纳税款。
2002年2月9日上午,市国税稽查局强行从宇通机械厂开户银行账户上划走了查补的税款。就在这时,宇通机械厂进行了企业改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直到2002年6月20日,该厂才正式就价外费用补税和强行划缴税款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法院经过审查,于2002年6月25日,以该厂超过诉讼期限为由,驳回了宇通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首先,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补税决定,宇通机械厂在没有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并且也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是没有复议申请权的,市国税局有权拒绝其复议申请。
其次,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到2002年6月20日,时间已经过去了4个多月,已远远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宇通机械厂已不再具有复议申请权。再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宇通机械厂不论是对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补税处理决定,还是对稽查局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他们都没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因此,他们又失去了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