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院_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54: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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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联合颁布《关于敦促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

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

江西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破获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摧毁了一批黑恶势力团伙,依法惩处了一批严重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但仍有一些犯罪后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脱罪责的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没有归案。近日,江西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敦促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活动,促使负案在逃人员主动归案,并联合颁布了《关于敦促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1、凡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包括负案在逃和批捕、拘留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和从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劳教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前,必须到当地司法机关、人民政府或本单位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2、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罪当判处死刑的,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当从重的,可以不予从重,酌情从轻处罚;罪行较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逃服刑人员应当加刑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加刑;服刑人员保外就医超期不归的,刑期应当延长的可不延长;在逃劳教人员和请假以及所外就医超期不归的,劳教期限应当延长的可不延长。

3、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并提供其他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主动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在逃人员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给予适当奖励;已经判处的,依法可以给予减刑、假释;在逃劳动教养人员和请假以及所外就医超期不归的,可视情缩短劳教期限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4、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隐藏潜逃、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或订立攻守同盟的,都将依法从严惩处。

5、凡掌握、了解涉黑涉恶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提供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对于提供线索者,司法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对其予以保护;对有功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对明知是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或明知其逃匿地点而不检举揭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窝藏、包庇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的或者对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者进行阻挠、威胁和行凶报复的,都将依法从严惩处。

(省高院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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