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_云南省采矿权出让合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54: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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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样本 合同编号:

吉林省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XXX国土资源局 乙方:XXX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监督乙方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第三条 乙方采矿权矿区范围如下:

(1980西安坐标系):(1954北京坐标系):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 米至 米,开采矿种。

第四条 乙方要严格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按年度执行下达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乙方要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第六条 乙方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要求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建立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必须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得损害、破坏周围自然生态环境或设施。因开采矿产资源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裁决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四份、受让人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共4页。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二O一O年 月 日在XXX签订。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XXXX国土资源局 乙方(签字):XXXX公司 电话:XXXXXXX

二O一O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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