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宣传知识百问_17年税收宣传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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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知识百问

一、个人出售住房一年内又重新购房可以退个人所得税吗?办理退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可以。提供

1、退税申请书

2、《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在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人填写

3、出售原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出售原有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5、一年内重新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一年内重新购房所购房屋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一年内重新购房所购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若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如何申请车船税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也可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三、某人在定海区卖房、普陀区买房,请问该人是否应该在普陀地税局办理办理退税申请?

答:不对,应在定海地税局办理退税。纳税人应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主管地税局办理退税手续。四、一年内二手房买卖退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先购买的房产一年之内又卖出房产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不能,一年之内的买卖行为,必须是先卖出房产然后又购买的房产。

六、说出税收票证中的任意二种?

答: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票调换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委托代征报酬领据、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

七、全员申报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途径? 答:目前全员申报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次年初由邮政局代开代寄;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税款。

八、税收票证遗失可以补开吗?

答:一般情况下,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到缴纳税款的征收大厅查证核实后补开,并在补开的凭证上注明;如确实不能补开的纳税凭证,经核实后,可由征收机关出示“完税证明”。

九、常用的印花税票有几种?

答:我省常用的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等。

十、税票取得的途径有几种?

答:一般有二种:一是在征收大厅缴纳税款时取得。二是完税后通过网税系统打印取得。

十一、简述属于舟山市地税局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哪些事项。答:异地领购发票;印制具名发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具体有那些? 答:

1、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申报。

十三、《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时效是多长?

答: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为5年,从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答: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的0.5-5倍罚款。

十七、税收强制措施的形式有几种,具体为何?

答: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两种。

1、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十八、税务违法当事人在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享有什么救济权利?

答: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

十九、税务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几日内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答:3日。

二十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什么人主持? 答: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

二十二、“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答:公开原则。

二十三、对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什么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答:浙江省地税局或者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当事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当事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二十五、《企业所得税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2008年1月1日。

二十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60日。

二十七、纳税人对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应向那个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答:舟山市地税局。

二十八、行政复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应该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十九、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多少日? 答:30日。

十、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那个机关? 答:批准机关是被申请人。

十一、什么是税务登记?

答: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纳税人开业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办理变更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要办理注销登记。

十二、新办企业到哪里去办理税务登记?

答:企业按照所属区域到市或普陀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办理,普陀山、金塘、六横等三地分别向当地国地税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十三、新办内资企业需带哪些资料? 答:(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6)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租用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十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答: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登记:(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可不提供)。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可不提供)。

十五、单位和个人如何领购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十六、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发票时有何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发票时的要求有:所有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十七、为什么要停用面额百元以上的手工票和定额票,推广使用电脑版发票?

答: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发票,主要是为应对地税普通发票制假售假、非法代开、大头小尾、大面额定额发票的二次使用等不法行为的严峻挑战。通过电脑版发票,能够有利于受票方查询发票真伪,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效遏制非法发票的使用。

十八、何时停用面额百元以上的手工票和定额票? 答:从2010年3月1日起,手工发票控制为百元版,定额发票取消100元以上面额版,各单位可以将库存的手工版发票和定额发票在“使用有效期”内发放使用。对于上述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临时发生的大额单笔交易,其领用的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按规定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十九、申请具名发票印制所应具备的条件?

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同时要求满足:(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正常领购使用发票一年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并能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

(2)具名发票行政许可条件中“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标准暂定为单一票种年使用量累计在2万份(含)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年度单一票种发票缴销情况,核实其实际使用量少于2万份的,次年取消其已许可的具名发票印制领购资格(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

十、纳税人遗失普通发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普通发票遗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遗失方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申明后,凭报纸及遗失报告(说明发票遗失情况等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失手续。

十一、如何鉴别真假发票?

答:(1)从发票本身的纸张和油墨进行鉴别:①新版发票采用彩色纤维加无色荧光纤维双胶纸印制,因此发票联(抵扣联、收据联、证明联、换票联,下同)上能用肉眼能看到的一条条无规则的彩色纤维丝可用大头针将其挑出来,若在荧光等照射下(可用验钞机照射)还会显示出许多肉眼无法看到的不重叠的纤维丝;②发票票面右上角的“地税”字样采用温变防伪油墨印制,油墨颜色会随温度升高而由绿色变为无色,温度降低时又会变回绿色;③在荧灯光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发票有效期会呈橘红色反应,票体正中间会出现“×××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2)上网查询。请直接到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发票查询子系统查询。

(3)通过拨打“12366”自动语音系统或者人工查询发票真伪。

十二、目前相关税费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何?

答:(1)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季)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及随营业税一并缴纳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纳税(费)申报期限统一明确为纳税(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2)经省政府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每月15日前。

(3)有关税(费)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解缴日期统一比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十三、2010年节假日申报期限怎么延期?

答:2010年部分节假日期间要求月(季)后15日内申报的各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如下:

(1)春节(2月13日—19日放假):2010年2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2月22日。

(2)清明节(4月3日—5日放假):2010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4月19日。

(3)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2010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5月18日。

(4)端午节(6月14日—16日放假):2010年6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2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6月18日。(5)中秋节(9月22日—24日放假):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不顺延。

(6)国庆节(10月1日—7日放假):2010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7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10月22日。

十四、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十五、新开办企业该怎么进行网上申报,需要申报那些内容? 答: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次月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按税种),如有资金账簿,应申报营业资金账簿印花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万分之五),再申报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财务报表录入。没有发生业务,也要进行零申报。另外,账簿启用时,应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每本账簿5元)。

十六、纳税申报要求有哪些?

答:(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申报。(3)各项数据要按实际发生数如实申报。

十七、什么是社会保险“五费合征”?

答:为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简称“五费合征”。

十八、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包括哪些?

答: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统计口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十九、社会保险费的减免和缓缴有哪些规定? 答: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单位在发生欠缴养老保险费时,对职工有何影响?

答: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企业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暂不予以计算,在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职工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流动或退休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必须足额补缴。

十一、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答: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由各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部门《业务联系单》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十二、参保单位职工增减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单位发生参保职工增员或者减员的,参保单位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十三、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

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对参保职工有何影响?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从未缴的次月起,其职工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单位职工的医保IC卡将被冻结。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职工个人不愿意参保,单位就可以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不可以。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对所有单位和个人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企业和职工都必须依法参保。任何单位都不能以职工个人意愿为由,回避缴费义务,任何个人也不能拒绝参保。

十六、个人挂靠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吗?

答:个人挂靠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其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不成立。因而不能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十七、对参保关系在市外的人员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对招用已在市外参保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凭市外社保机构出具的该人员参保缴费基数等证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该人员缴费基数后的余额作为缴费工资总额。

十八、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

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1)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十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如何确定应缴费额? 答: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1)没有设置账簿的;

(2)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5)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满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十三、为什么“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对比? 答:企业如果以“最低申报比例”计算,将会产生“单位缴费基数”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情况,使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小于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造成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的减少。六

十四、缴费单位连续3个月未进行社保费缴费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十五、失业保险基金有哪些用途? 答: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5)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十六、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哪些职权?

答: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

(1)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2)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3)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4)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

十七、纳税人非法印制假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十九、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换票证》的,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十、进行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网上、12366)等形式。

十一、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内。

十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查补税款的数额对举报案件的检举人进行奖励,这个税法是否对(错)。

十三、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七

十四、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仅出示工作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五、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十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但是税务机关可以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

十七、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主要包括(查帐权、查核存款帐户权、询问权)。

十八、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的举报电话是(12366)。

十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在一定的条件下,依法享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

十三、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税务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十五、税务机关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十七、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固定资产维修费支出)可以扣除。

十八、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九、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车船税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是(保险机构)

十二、应缴纳印花税的权利、许可证照有(工商营业执照)

十三、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十四、目前对下列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是(委托加工业)

十五、某企业在畚金路拥有一块800平方米的土地,哪么2010年应纳(72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土地使用税由(使用人)缴纳?

十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2010年二手住房交易均价为(7500元)每平方米。

十九、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我市海域范围内开采的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

一百、我市2010年上半年(即税款所属时间为2010年1月—2010年6月)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161.4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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