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_非正常死亡事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7:04: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非正常死亡事件”。

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

2009年1月到2010年9月,经三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并解决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共10起,涉及赔偿金额270余万元。对于三江镇4.49万的常住人口来讲,绝对数量不算多,但是必须看到,几乎每起非正常死亡都带有“闹丧”的苗头,若处臵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何及时妥善地调处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必须引起基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特点

1、责任认定不易。在这10起事件中,涉及交通事故的5起;涉及生产安全2起;基本不涉及他人过错责任的意外死亡有3起。从责任上看,有的是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责任,有的是单方面的责任,也有的无责任人。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相对较易,往往因肇事方经济赔偿额度的大小产生纠纷;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事故的纠纷起因除了赔偿金额,还有因不规范用工(如农村建房等承揽关系),涉及包工头与房东之间的责任划分。发生死亡意外后,责任判定越是不易,事发前协定越是模糊,引起当事双方矛盾分歧也就越大,调处难度自然上升。

2、矛盾易于激化。非正常死亡事件事发突然,死亡事件一旦发生,死者方亲属就会以最快的速度向事发地点聚集,少则十多人,多则早百人。就赔偿利益诉求问题,死者家属方多数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或者“不闹少赔、多闹多赔”的思想。赔偿协商一有分歧,死者家属方就以抬尸体闹丧要挟对方、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在此过程中纠集社会人员甚至黑恶势力参与也不少见,一般性的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升格激化为群体性冲突,导致

1打砸抢事件的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恶劣。

涉及外来流动人口的,演化为群体事件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外来打工者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不把声势搞大就容易被当地人欺负,当地政府也不会帮忙。如在一起猝死事件中,死者家属方谈判开始就扬言要在第二天召集五百名老乡围堵企业大门,借此向政府、企业施加压力。

3、调处难度大。非正常死亡事件解决过程有其一定的规律性,往往呈现“事发—谈赔偿(谈不拢)—纠纷(死者家属方闹事)—政府、调委会介入,召集当事双方协调—平息”的过程。伴随着事情解决的进程,经常是合情(理)的与不合法的情况交织在一起,正常的和不正常的情况交织在一起,个人行为和以亲属为纽带的组织活动交织在一起,如不很好地加以引导、控制,稍有不慎,就会出大问题,容易引发信访、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从实际解决经验看,介入时间越早预防和处臵效率越高,处理层面越低预防和处理难度越低,就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最佳模式。一些原本由村调委会一级层面可以处臵的纠纷,一旦发展到镇、市级层面,时间持久,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激化,调处难度更大。

4、死亡赔偿金漫天要价。由于近来死亡赔偿金额有越来越高的趋势,死者家属方普遍存在对比甚至攀比的心理,首次谈判提出的赔偿数目往往畸高。出于对亲友突然离世的事实从感情上难以接受,对对方的愤恨难以平息,有时在经济赔偿之外还带有苛刻的或者带有人身侮辱性质的条件。一些条件于情于法都无法自圆其说,导致赔偿方产生反感“法律之内该赔多少我赔多少,其他不谈了”。结果就是矛盾激化为双方冲突,由普通民事赔偿演化成为不稳定因素的可能性加大。

二、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难的成因分析

1、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有些群众特别是来自内地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属,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律会对弱势群体网开一面,或者“闹的人多了,法不责众”。对此类人的协商往往也较困难,因为他们较难认同法律规定的责任划分,抱定“我家人都死了,还谈什么责任”之类的思想。

2、群众乃至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即使在有群体性事件苗头出现时,会认为“毕竟有人家家里死了人,本身都是人民内部矛盾,闹一闹也不是没道理”。在这当口处理闹事者,怕会把自己推向群众的对立面,怕火上浇油。力主“让赔偿方多出点钱消消晦气算了,和谐为重”,这样的思想常常占据主导地位。

3、赔偿方赔偿能力不足。赔偿方或由于本身经济水平不高,或由于本人也在事故中受伤导致生活困难,或由于未投保、保额不足等种种原因,导致赔付能力不足。由此使得赔偿协商迟迟未能达成,或者赔偿协议商定却无法得到履行。

4、司法程序时间长,诉讼成本高。普通农村群众对于赔偿案件走司法程序仍有畏难心理,觉得“打官司打下来,打赢也要费太多的精力”。事实上,也存在司法程序手续多,时间长,对当事人来说是件成本和诉讼成本均较高的事实。

三、应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稳控处理的建议

1、明确责任,加强维稳工作机制建设

维稳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要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责任制,把预防处臵群体性事件与各级党政领导、职能部门的政绩相挂钩。坚持党政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各部门都要建立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

期分析预防不稳定因素的动态,研究对策,制定、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预防控制能力。在此基础上,要将基层组织建设作为维稳工作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来抓,不断提高基层政法综治干部素质、密切干群关系,及时了解和把握可能出现的问题。

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一是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建立维稳信息员队伍,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动态。二是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实行规范化台帐管理。三是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制度,不断完善矛盾纠纷调处防范网络,努力使矛盾纠纷得到就地化解和稳控。四是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查办、督办、结案、反馈等各项制度,使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五是落实问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工作不力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实行维稳责任追究。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

一方面增强公民民主与法制意识,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矛盾,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另一方面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既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要结合普法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与家庭、全局与局部、整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绝不允许为了个人利益而藐视法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同时,要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及时打击借群体性事件乘机进行违法犯罪的个人和组织,公开揭露组织、策划、煽动闹事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3、明确依法处理的思路,正确对待和慎重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

面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定要明确依法处理的思路。这个依法处理包含两层含义:既要程序合法,处理的工作程序、职责认定有明确依据;又要实体合法,对闹丧群体性事件实质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职能部门有明确的认定,所涉及的职能部门有公安、司法、卫生医疗、民政等。总之,对于任何各类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化解,都应该明确这一思路,充分体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科学应对的本质要求。

4、明确临场处臵责任,合理合法地处臵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是及时确定适当的临场处臵人员,选择业务和心理素质较强、头脑清醒的干部负责临场处臵工作,以便能在现场迅速把握控制局势,正确解释相关法律和政策,耐心细致答复闹丧群体提出的问题。二是坚持“教育争取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的原则,查处首要、骨干分子。群体性事件虽然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在发展过程中极易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因此,在事前教育、事中化解的同时,要对极少数性质已经转化、严重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三是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足够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必要时要对现场情况进行密录、密拍,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借机滋事并利于事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司法部门积极主动地深入矛盾,不是回避矛盾,快速启动司法调处功能程序,第一时间就进入司法受理纠纷、矛盾调处常态,确立司法调解工作的主动地位,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受理、早调解、早平息。四是落实事后安抚工作,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切实做好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矛盾化解工作,尽最大可能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下载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word格式文档
下载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