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磐安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草案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关于《磐安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汇报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目的(一)背景:制定《办法》的背景主要有两个,一是污水处理厂的兴建,目前县污水处理厂已上马建设,待投产后必然要征收污水处理费,如果不抓好地下水的管理,特别是城区地下水的管理,势必会影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二是地下水开采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由于前两年的干旱,使开采利用地下水情况有所上升,有必要进行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二)目的意义:
1、制定实施本《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需要。
2、制定实施本《办法》是加强全县地下水资源管理,特别是规范城区地下水开采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要。
通过加强和规范城区地下水的管理,一方面可以增加自来水的用水量,直接增加县自来水公司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额,另外也可以增加一定数额的水资源费。根据2005年城区地下水开采利用情况的调查,城区利用地下水群体可分成三类,一是居民自用,共327口水井,多为深3-5米的手提井,按每口每月取水5吨计算,年取水总量约2万吨;二是经营服务业,主要是浴室、洗车等个体户,共19家,按每口每天取水10吨计算,年取水总量约7万吨;三是企业用水,按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数据,2005年城区企业取用自备水量为100万吨(包括文溪水、小山溪水和地下水)。通过加强管理后,如果将以上三类用水总量下降50℅计算,则可以增加自来水公司收入六十余万元,水资源费如果全额全面征收将有4万元左右,除去省市分成,县水务局可增收约0.8万元。
3、制定实施本《办法》是明确和落实地下水管理的行政主体,规范运作程序的需要。
(三)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1
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草稿于2006年1月份基本完成,4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又对《办法》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修改和完善。
2006年5月16日,由县政府陈志身副县长召集法制办、水务局、建设局、物价局、安文镇政府、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对《办法》草稿进行了讨论。讨论的重点内容有两块,一是管理主体问题,根据建设部30号令《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以及我县水资源分块管理的现状,城区地下水的管理应由建设部门负责,但为了今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经协调后城区和农村地下水资源均由水务部门管理。第二是工作重点问题,提出了“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工作思路,确定《办法》出台后首先重点抓好企业和经营服务业的用水管理。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行政管理主体。
第二章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共十条。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其中:
第五条规定了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二)供水管网已覆盖集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三)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单位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开采矿泉水等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规定了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三)为
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在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申请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办理程序,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 监督检查,共四条。主要明确主管部门管理权力和用水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共六条。主要明确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地下取水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不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几种情况的处罚办法。
第五章 附则,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人员问题。一方面由于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面广量大,且用水户普遍持有对立情绪,工作难度大,必然需要当地政府和建设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目前水务局水政科只有一个工作人员,且是借用人员,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因此,请县政府在工作力量方面给予适当考虑。
2、经费问题。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是水务局新开展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去年开展地下水调研时就已经投入了一定的工作经费。今后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请县政府予以考虑。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