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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报请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材料有哪些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在一、二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提交给法院的有些材料,有的法院会认为与案件没有关系,法院不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不安排在庭上质证,也没有放入案卷卷宗里面,为了避免这些材料被“漏掉”最高人民法院看不到,建议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如果认为这些材料有用,应当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提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