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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6月17日 投资项目获得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各类专项资金中安排可用于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本试行办法所称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是指市政府授权具备相应职责和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使用财政产业专项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项目股权投资方案。项目股权投资方案应包括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普通股或特殊权益股、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方案中股权估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与创投机构同时投资,按同样价格入股。投资时,与经备案的创投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与该创投机构投资采用同一估值(投资价格)和投资条件,与该创投机构一同投资;
(二)参考最近创投机构投资价格投资。申请单位近1年内实际获得经备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在投资时,受托管理机构按不高于该创投机构投资时对企业的估值确定价格并进入持股。如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应与责任股东在投资时约定退出条件;
(三)按每股净资产的3倍为入股价,约定固定收益。在申请时,应有责任股东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投入时,受托管理机构应与申请单位、责任股东约定:受托管理机构入股价格按申请单位融资前每股净资产的3倍计,且不高于最近6个月内其他股东的入股价;受托管理机构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固定收益率获取收益;如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受托管理机构先于其他股东分配;相应修改企业章程;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采用上述
(一)、(二)方式投资的,产业专项资金投资金额不超过相应创投机构的投资额。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9日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六)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七)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并参照执行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2月4日
一、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
二、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 2011年8月16日
第五条
符合《规定》规定条件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规定》及《通知》中确定的各项发展资金。
第六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任一年度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既符合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也符合企业所得及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奖励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奖励,不得重复申请。
前款所称的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是指申请人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者项目并于退出的同时依法缴纳税款后,对申请人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后,按照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合伙人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由一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只能申请一次,租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旗下的3家基金申请落户奖励;超过3家的,应当专项专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发展资金:
(一)申请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二)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