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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容
一、背景
二、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考核与评估
制度保障
三、死因登记信息系统管理
一、背景
目前,全国93%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66%的乡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死因网络报告覆盖了近80%的县区,信息报告和审核更加便捷,超过75%的死亡病例在1周内得到报告,75%多的死亡病例在上报后1天内完成审核。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获得及时、统一、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编制了本规范。
二、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核与评估
制度保障
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信息收集
网络报告
信息管理
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
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
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信息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涉法死亡个案
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信息收集
4.报告内容
《 死亡医学证明书》
一般项目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其他项目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7天内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2.报告程序、时限
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及网络报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系统(军队、司法、农垦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自查;
县(区)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网络审核报告信息
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进行审核 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
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
信息管理
县(区)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
在质控过程中发现了漏报的死亡病例,应及时补报;
4、死亡信息的查重
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后删除;
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区)疾控中心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
2.报告单位和县(区)疾控中心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系统建立和维护
制定工作指南、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数据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现场督导
数据的安全管理和备份
考核和评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专人负责(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
数据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数据的安全管理和备份
考核和评估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
审核
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
代报
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有临床诊疗功能的机构还应负责死亡病例报告的相关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填写、收集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专人负责网络报告。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死亡信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核对补漏,开展质量控制,专人负责网络报告。
村级卫生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收集死亡信息,协助入户调查工作。
工作流程图
3、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一)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对所属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二)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它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
4、考核与评估
一般采取网络报告资料考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每年考评一次,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全部报告单位的考评至少半年一次,医疗机构内部至少每季度考评一次。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指标。
5、制度保障
例会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培训工作制度
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
三、死因登记信息系统管理
一、支持性环境
行政支持
制度建设
技术培训
经费支持
二、用户与权限管理
《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的用户和权限管理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统一负责。
《〈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 用户申请(变更)表》(以下简称《 用户申请表》)用户管理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用户的权限分配应以保障数据直报安全、准确、高效为原则。
三、安全管理
系统安全
专人专机
帐号安全
用户的账号密码应由8 位以上的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四、数据共享与交换
1.数据共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将系统产生的历史
死因数据移交数据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查询利用。
2.数据交换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制定的数据交换标准,在经过认证授权的区域进
行死因监测信息系统与《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
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五、数据关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系统)关联工作,在标准制定、方法研究等工作中给与配合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