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_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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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安监总厅管三﹝2009﹞1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 信息系统(第一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水平,决定在全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投入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期工程)。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期工程)实施方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互联网为平台,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的专用系统。该信息系统现已布置在互联网上,访问地址为:http://yzd.chinasafety.gov.cn。

为尽快和有序地将信息系统投入到全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使用,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该信息系统在省、市(地)、县三级级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投入使用,并长期有效运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使用本信信息系统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和统计分析工作。

二、工作任务和步骤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信息系统的系统运行负责人和系统操作负责人。系统运行负责人要掌握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和运行要求,要审定信息系统的本级用户及其权限,并根据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定确认下级系统运行负责人,审核信息系统的存入和上报数据,保障存入信息系统数据与本级相关情况一致。系统操作负责人要能熟练使用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和生成所需数据,承担数据传递中本级与上下级的有关联络工作。

2.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操作培训工作。要通过培训,使辖区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人员能够掌握和使用信息系统,能够正确地将本级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2010年1月15日之前,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完成培训工作和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的部署。

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系统,录入和上报本级持证企业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度报表数据。应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2008年年度报表的录入和上报;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2009年年度报表的录入和上报。以后,上年的年度报表均应在每年4月份以前上报。

要运用信息系统,对本级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颁证季度报表数据进行录入和上报。2009年第4季、2010年第1季季度报表的录入和上报工作,应分别于2010年1月和4月完成。以后,上季度的季度报表均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上报。

4.信息系统中现有持证企业基信息的录入,推荐在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数据录入之前进行(从而使报表的有关数据自动生成),也可以在其后补录入。但是,最迟应于2010年4月前完成补录入工作。对于有两个种类以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企业,由颁发低级别种类备案证明的发证机关负责该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下级负责录入的企业基本信息有误需要修改的,由负责录入企业基本信息的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予以更正。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通信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在网络上的部署,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要设立技术服务热线,免费提供信息系统在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解答和帮助。在信息系统实施阶段,要负责信息系统填报数据的技术核查和情况跟踪。发现问题,应视情况分别向问题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总局监管三司反映和提出相关建议。

三、工作要求

1.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实施工作要加强领导。上级安全监管部门除应做好本级相关信息输入信息系统的工作外,要及时协调处理下级在信息系统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促检查信息系统实施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2.对辖区内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依照本省(区、市)人大或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改变本地区的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证机关层级,需要信息系统做出相应调整的,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局监管三司,同时抄送总局通信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安信大厦B座401室;邮编:100013)。3.要建立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情况沟通联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实施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实施工作负责人和前述的信息系统运行负责人、联络员和前述的系统操作负责人,可以分别为同一人担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本级上述人员名单、职务以及他们的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和传真号函告总局监管三司,抄送总局通信中心。

4.总局通信中心应积极做好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操作使用指导工作。要积极收集信息系统实施中的各地情况反映,在协助推动实施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信息系统使用培训活动提出师资要求的,要尽量予以满足,要指派得力人员去进行有关的培训讲解。

5.要又好又快地推进信息系统实施工作。要按照要求录入各项数据,不缺项、不漏项。录入的基础数据要有来源、符合实际情况,生成的报表数据要与基础数据一致。要抓紧工作安排,必要时要适当抽调人员,保障适当的经费,集中力量,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实施工作。

为保证实施工作按计划进行,总局监管三司将在适当时机组织督导组对有关地区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实施工作严重滞后情况将进行通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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