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青海省养老保险政策”。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青海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3-01-09 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保政策 不落实社保政策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记者1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2012年12月28日,《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省政府颁布,并从2012年12月3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年起我省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暂行办法》共7个部分,明确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相关制度衔接、职责分工等事项。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参保范围是,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可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另外,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为,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已发文要求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作者: 于瑞荣、康维海)
相关链接: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政府补贴,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西宁市】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西宁市日前出台《西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主要由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基金收缴、收支管理、参保登记以及各部门职责共五个部分组成。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明确了人均耕地的计算公式以及已征地农民和新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对各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农民身份认定由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相关资料移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基金收缴,明确了已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被征地村委会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西宁市被征失地地农民认定表》、《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花名册》连同参保申请书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待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到帐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通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征地农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征地申请后,计算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险总费用,并制表加盖公章确认,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下达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通知,并督促用地单位限时缴纳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关于基金收支管理,明确了各区(县)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户”设立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进行分帐核算,用于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资金等内容。明确了关于政府财政补贴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承担财政补贴的原则,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将此项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参保登记,明确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认定表》及《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认定花名册》,确认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已到位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试行)》为参保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做好劳动年龄内参保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管理,对达到待遇享受年龄被征地农民做好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清所有的养老保险费之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五、关于各部门职责,明确了除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外,明确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特别强调各区(县)、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本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和个人缴费的统一扣缴。统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个月内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记录、基本信息资料移交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工业园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