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的暂行规定_农村经济振兴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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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市委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的暂行规定

(2004年12月28日)唐高党发[2004]35号

“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对高新区经济、科技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促进区域经济与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

第三条“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授予在高新区登记注册且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人事局、建设环保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

第六条“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奖励经费由高新区财政列支。

第七条“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奖金奖给获奖企业主要经营者或项目主研人。

第八条 一个企业同时符合多个奖励等级的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等级进行奖励,不累加授奖。

第二章 奖励等级与奖金设置

第九条 “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四个奖励等级,奖金数额依次为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在颁发奖金的同时授予奖牌。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特等奖。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纳税额(以经税务机关核实的进入开发区区级金库数为准,下同)在高新区所有企业中列第1位;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之一的,授予一等奖。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纳税额在高新区所有企业中列第2-3位;

2、企业年出口创汇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在高新区所有企业中列第1位;

3、获得省、部级(含国家级行业协会,下同)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企业;

4、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第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二等奖。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纳税额在高新区所有企业中列第4-6位;

2、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高新区所有企业中列第2位;

3、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

4、申报的项目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按期完成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的;

第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三等奖。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纳税额在高新区所有企业中列第7-10位;

2、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高新区所有企业中列第3-5位;

3、取得发明专利的企业;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企业;

5、获得河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同一个科技项目只按其获得的最高科技进步奖励等级颁发奖金,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2003年12月31日前鉴定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新产品、授权的专利和获得的科技进步奖不予追加奖励。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1月份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请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经管委会批准的获奖企业名单在唐山高新区网站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质询。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在每年召开的全区企业工作会议上向获奖企业颁奖。

第二十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的,由高新区有关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永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材料不全经说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振兴高新区经济特殊贡献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新区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或隐瞒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群体上访等重大事件给我区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唐山高新区管委会2000年12月20日下发的唐高党发〔2000〕38号文件《关于“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奖”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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