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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处罚新程序小叹
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发布了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上一轮食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后,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划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执法程序特别是执法文书却一直没有统一,虽然卫生部的88号令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号令进行了修订,但只是补充增加了的有关内容,并没有对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政处罚程序和执法文书进行整合。
这一轮机构调整,又将质监局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局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调整了过来,加上以前没有整合的,就有可能出现五六个处罚程序和五六套执法文书。虽然这些行政处罚程序都出自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但具体的程序来源不同的监管部门,流程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特别是执法文书,各自成派。难以想象,出现场执法,要带多少套文书,要熟悉多少个执法流程,要会多少种文书的制作方法。
这一次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的监管品种整归一个行政处罚程序,归并为一套执法文书。
但留下的空间,也让人觉得有太多的遗憾,一言蔽之,是一部执法人员无法直接依据的程序规定。说白一点,就是依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无法进行完整的行政处罚,还必须参照和依据其他的法律法规才能完成。
总体感觉出台仓促的痕迹太重,内容上的不完整和措词上的不严谨有点执法经验的人都能看出个一二三。
这是无法理解和不可想象的,不知道是修订者是想尝试立法创新,还是时间太紧没顾得上完善,抑或留有空间让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细则时完善。
没有考究。
比如:
行政处罚的原则省略了,简化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原则。听证程序没有了,只在一般程序里保留了一句话。
涉刑案件的移送,需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执行。出现“分管负责人”与“负责人”的表述,不知如何理解,如何理解成“分管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后面又出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表述。是不是有点费解。
等等,不足而论。
6月1日就要实施了,执法文书还没有出来。
时间老卡不到一个点子上,又是一个不着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