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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团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中学团(工)委、园区直属单位团委(总支)、非公企业团组织:
制定园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是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参照团省委、团市委制定的《辽宁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和《大连‚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制定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共青团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委员会
2009年6月24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园区‚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动员全省广大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力足本职岗位开展建功实践活动,为实现园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创建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部、处、科、室)、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园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服务行业、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参与公民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立足园区经济建设,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全面提高园区青年的文明意识、服务质量、职业技能,塑 2 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展示园区青年的良好精神风貌,为园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在名称上、操作上与文明号活动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刻理解‚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内涵,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35岁以下青年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第八条
该集体中的青年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职业道德良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十条
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第十一条 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第十二条 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十三条 该集体中的青年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帮困活动,坚持经常,成效显著。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第十六条
该集体带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第十七条
该集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实现过程中,能够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的先进模式。
第十八条
该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中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做到岗位有标准,活动有规范,工作有目标,定期有考核,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成效显著,在本行业、本系统中确实有导向性和示范意义。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层次分区、市、省、全国四个级别,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团区委会同区内各行业局及主管部门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团区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推荐、申报、公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即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青年集体预先申报、自行公示和集体公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考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认定区级青年文明号工作实行预先申报制度,各单位团组织要在每年6月份以前向团区委推荐一定数量的申请参加争创区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经团区委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区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系列。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公示制,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团区委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自行公示由申报单位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和团区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等公布于众,接受基层群众监督;集中公示由团区委组织实施,将申报单位集中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选中,创建活动组委会要严格把关,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启动创建活动的行业,团区委将每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年度行业‚青年文明号‛评选数额、表彰数额。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团区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行业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团区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 5 各行业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团区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行业要积极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系统)、各地区要把优秀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后备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有条件的单位要为青年文明号集体开展活动提供活动经费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区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核标准与考评由团区委与各有关行业共同制定、实施。
第三十条
要逐步建立起‚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完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一条
团区委与有关行业共同成立区级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以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区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考核、表彰和档案管理。每年年底,区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级别 6 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工作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日期、监督电话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它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650mm×400mm 省
级:560mm×350mm 市、区级:480mm×300mm 第三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评选认定制度。区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参加团市委的认定工作,由团区委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考评,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否则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凡‚青年文明号‛,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撤销牌匾:l、凡‚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 60%或主要负责人年龄大于35周岁的;
2、本集体中有违法、严重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现象的;
3、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在青年文明号建设实践中,有社会投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5、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6、其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第三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第三十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字体(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拥有对该文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获区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四十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团区委。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印发 青年文明号 管理办法 通知
共青团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委员会 2009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