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办中小学监审办法_四川省民办中小学退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42: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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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为落实好《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学历教育办学成本监审的通知》要求,规范监审行为,统一核算标准,增强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市局参照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颁布实施的部分具体商品或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拟制了《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供各地在本次监审中参考。

一、监审程序

本次监审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以定期成本监审、一般监审程序实施。

二、时间安排

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本指导意见后,向学校下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并将本指导意见附件二和附件三送达有关学校。

2、学校应在6月15日前按照《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将补充成本资料报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3、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齐学校成本资料后,依据本指导意见,对学校报送的各项培养成本进行审核,按照“成价成〔2007〕99号”文件格式,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并于6月30日前将监审报告和附件二中的表

五、表六报市局(成本调查队)。

附件:

1、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2、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

3、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格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一: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一、前置条件

开展民办学历教育成本监审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型为高中、初中或小学学历教育;

2、学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及账册经过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

二、主要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3、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民办学历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除学费之外不再另行收费的费用。

4、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三、成本审核

(一)、下列费用支出不计入学生培养成本:

1、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2、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及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5、对外投资等支出;

6、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7、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建设投入、财务费用、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支出;

8、与学生培养相关,但在学费之外另收取费用的建设投入、财务费用、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支出。

(二)、在职教职工总人数按以下比例予以核定(不含学生住宿区的管理人员和生活老师):

1、高中教职工人数=当年实际招收的高中生人数÷12;

2、初中教职工人数=当年实际招收的初中生人数÷13;

3、小学教职工人数=当年实际招收的小学生人数÷19。

(三)、教职工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四)、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计提。

(六)、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记入公用支出:全年教育事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该收入的5‰;全年教育事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收入的3‰。

(七)、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

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修理周期。

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

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4%。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九)、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或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进行确认。学校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认。

(十)、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计入培养成本。其折旧金额按年限平均法计提,不考虑残值。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5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其它各类固定资产10年。文物、艺术品不计提折旧。

(十一)、产权不属于学校但用于教学活动的固定资产,以租赁方式计入培养成本。

1、学校与产权拥有人签有租赁合同的,原则上以合同金额核算,但租赁费用应与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相当。

2、学校与产权拥有人没有签署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用按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予以核算。

(十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入培养成本:

1、财政或社会无偿捐助形成的固定资产,但该固定资产在用期间的维修开支可计入修理费用;

2、与学生培养无关或需要另行收费的固定资产,如学生宿舍、教职员工宿舍、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

3、在伙食代管费中已经计入了食堂建设和运行成本的固定资产。

(十三)、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经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十四)、无形资产产权属学校的,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记入年度费用。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经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十五)、无形资产产权不属学校,但学校用于教学活动的,以租赁方式进入培养成本。

1、学校与产权拥有人签有租赁合同的,原则上以合同金额核算,但租赁费用应与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相当。

2、学校与产权拥有人没有签署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用按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予以核算。

征用或租赁与学生教育培养无关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培养成本。

(十六)、在核算财务费用时,学校应提供相关贷款合同,对用于与学生培养无关或需要另行收费的贷款所发生的财务费用不进入培养成本。

(十七)、“其他公用支出”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的20%。

(十八)、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按经营收入净额(指经营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70%的比例冲减总培养成本。

(十九)、本次监审按高中、初中和小学三种学历教育分别计算人均教育培养成本。

各种学历教育的学生人数以申请办学规模中的招生人数为核算人数。

如果同一所学校只有一种学历教育,申请办学规模中的招生人数即为标准学生人数。

如果同一所学校存在多种学历教育,按以下权数确定标准学生人数: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举例说明如下:

某校申请办学规模中的招生人数为高中生200人,初中生300人,小学生400人,审核的某年度培养总成本2000000元。

则:标准学生人数=200×1+300×0.8+400×0.56=664人;

某年度标准学生人均培养成本=2000000÷664=3012元/人;

某年度高中学生培养成本=1×3012元/人=3012元/人;

某年度初中学生培养成本=0.8×3012元/人=2409元/人;

某年度小学学生培养成本=0.56×3012元/人=1686元/人。

(二十)、本次监审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以定期成本监审、一般监审程序实施。

在向学校下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时,学校应该提交的成本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办学时间超过三个年度的,应提供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办学时间不满三个年度的,应提供全部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应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工程决算报告或投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应计提折旧的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原值票据(复印件);

4、应计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应进入财务成本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6、应进入土地使用权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本指导意见附件中,由学校填制的“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学校基本情况(文字部分)”和表一至表四;

8、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只适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审核,由学校填报的各种数据应以学校财务账目中实际发生额填报。附件三: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格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学校基本情况(文字部分)

由学校提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概况;

2、学校特色教育情况及其对办学成本影响的评估分析;

3、为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学校对教师在待遇上的举措及其对办学成本影响的评估分析;

4、学校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表一:基本情况调查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一、班级数,指学校所设置班级的数量。

二、在校生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年初和年末平均学生总数,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

三、助(奖)学金,指学校按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等。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计入本项目。

四、教职工总数指在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雇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临时工人数应按标准职工人数折算,折算系数=实际雇用的月数÷12个月;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计入在职教职工总数。

五、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其中: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其他用房(如图书馆、礼堂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电脑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通讯工具等;

(四)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客车、货车等各种车辆和交通工具。

(五)图书,指学校图书馆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科学技术资料和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载体是光盘)等。

六、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指产权属于学校并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固定资产。

七、应计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指产权不属于学校,但学校用于教学活动而产生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表二: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调查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固定资产不包括如学生宿舍用房、教职工宿舍用房、食堂等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固定资产。

如果固定资产项目较多可续表,也可用学校固定资产清单代替此表。

表三:应计入租赁费的固定资产情况调查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固定资产不包括如学生宿舍用房、教职工宿舍用房等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固定资产。

如果租赁项目较多可续表。

表四: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归集与计算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本表根据学生教育培养成本构成,将部分学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费用支出转化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费用支出。

一、本表中的固定资产年末总值指已使用年限在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范围内、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年末总值。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管是否仍在使用,均不计入本表中的固定资产年末总值,也不计提折旧。

二、人员支出,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生的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1、工资,指学校发放给在职教职工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

2、福利费,指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于在职人员各项福利性的费用。

3、社会保障费,指学校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其它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在职人员以外人员工资等人员支出。

三、公用支出,指学校按规定支出的、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公用开支,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招生费、修理费、材料费、业务招待费、办学风险保障金、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联合办学支出、教师培训进修费和其他公用支出。

1、修理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2、其他公用支出,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学校正常合理支出的其他费用。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助(奖)学金等。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

四、土地使用权费用仅限于填报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开支。

五、借款利息净支出,指学校贷款用于修建、购买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且产权归学校所有而发生的利息。

六、学校现行会计报表科目与“成本监审表”科目不一致的,按照成本监审表科目归集填报。其中:

(1)“其他人员支出”中的“加班工资”计入“教职工工资”中。

(2)培训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

(3)教学业务费中的各种教学用具、用品、试验用物品等消耗材料归并计入“材料费”中。

表五: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归集与计算表(监审机构填制)

由监审机构根据学校填报的数据,依据本指导意见中对各开支项目的定义和核算标准填制。

表六:学生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表(监审机构填制)

由监审机构根据表五相关数据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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