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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昭
通
市
财
政 局
第1号
《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已于2008年7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昭通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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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
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及《昭通市人民办公室转发关于启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05〕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驻昭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生育保险统筹,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费用(以下简称生育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参加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的,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中列支,未参加公务员补助统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生育医疗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
第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按医疗项目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自负。支付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
1、顺产单胞胎2000元;
2、剖腹产单胞胎和顺产双胞胎3000元;
3、剖腹产双胞胎4000元;
4、双胞胎以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500元;
2、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700元;
3、皮埋术150元;
4、放(取)置入宫内节育环80元;
5、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450元;
6、输卵管复通术2000元,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
第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向医院支付,报销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持《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引(流)产、节育等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生育包干医疗费。
第七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八条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从辞退、除名或实施开除之日起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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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
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昭通市人民办公室转发关于启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05〕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驻昭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所在单位参加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的,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中列支,未参加公务员补助统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工伤医疗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第五条 职工因工发生工伤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范围、程序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的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第六条 首次负伤及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实报实销,治疗其他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第七条 治疗工伤期间的用药范围,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的范围,超过目录范围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工伤住院按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普通病房标准报销费用。工伤病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复苏室
ICU、CCU等)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缓解,生命指征及监护、监测稳定24小时,符合离室条件者,应当转入普通病房。凡未按规定住超标准病房的,超标准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因工伤需要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由医治医院签署办法,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工伤抢救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可先检查、治疗,再补办手续。
第十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再进行治疗的,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旧伤复发诊断,医疗机构和医生签署意见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同时治疗非公伤疾病的,非公伤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另行列报明细清单,不能列为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伤残辅助器具费的报销。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须安置假肢、假眼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市以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按国内普通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接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由医治医院填写《职工工伤转诊、赴外地医疗申报表》签署意见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方可转诊转院。未经备案,擅自赴外地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的,工伤统筹金不再支付,医疗费赔偿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