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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委托银行扣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给个体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解除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往返于社保、地税、银行等部门以及高峰期间排队的麻烦,大庆市社保局携手市地税社保费征收局、龙江银行大庆分行,联合推出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缴纳委托银行扣收业务。此业务是利用银行先进的银行卡批量扣款技术,通过使用龙江银行制发的银行卡,按月扣收个体劳动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新型缴费方式。为开展此项业务,龙江银行针对全市个体参保人员推出个性化银行卡,卡上不仅有养老保险的标识,用以区别其他的银行卡,而且还可通过“手机短信”提醒,以使缴费个人实时掌握银行每次扣款的详细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办理此卡不收取开卡费、年费和短信提醒费。
一、实施时间:
从2012年8月1日起,我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正式开始采用银行按月扣收方式。8月1日之前为准备工作期间,主要工作是为参保人员办理银行卡、签订银行扣收协议并由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标准。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办理龙江银行卡
1、有卡人员:
个体劳动者已有龙江银行卡的,可以不用重新办理,需要向缴费地的社保分局提供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和一张存款小票即可(存款小票到龙江银行任意窗口办理即可)。需要说明的是,持有原龙江银行卡的仍按照原卡的服务约定执行,不享有新办龙江银行卡的服务约定。
2、无卡人员:
有两种办理方式。
第一种办理方式:从2012年6月15日开始,在每天早8:00至晚20:00的任何时间,到全市龙江银行任意支行及营业部办理银行卡,并要银行出具开卡证明。
第二种办理方式:在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7月20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个人缴费地的社保分局或职介中心直接申领银行卡(龙江银行在以上地点设立临时办理窗口)。需要提醒的是,如超过办理时限,只能按第一种办理方式办理
第二步:签订银行扣收协议
个体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以及存款小票(已有银行卡的人员提供)或开卡证明(新办卡的人员提供)到缴费地社保分局或职介中心窗口签订《委托银行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
第三步:选择缴费标准
个体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中任一比例对应的工资基数作为今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年缴费基数的20%。
以今年为例,2012年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30494元,因此选择30494元的60%、70%、80%、90%、100%作为本年缴费基数所对应的年缴费金额分别为3659.28元、4269.16元、4879.04元、5488.9
2元、6098.8元,平均每月扣收对应的缴费金额分别为304.94元、355.77元、406.59元、457.41元、508.24元。
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五个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一经确定后当年不允许再次修改。如要变更以后年度的缴费标准,需本人持身份证于当年的12月10日至下一年的1月10日期间,到缴费地社保分局或职介中心申请变更;如未申请变更则视同其缴费标准与上年度相同。
第四步:银行卡存入相应资金
1、存款时间:必须在每月的15日之前(不包含15日)向银行卡内存入相应的资金。
2、存款金额:个体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参保时间和缴费标准存入相应的金额。
1)参保时间为以前年度的,需要存入最少八个月(1-8月)的缴费金额。例如,选择每月最低缴费标准304.94元,需要存入2439.52元,且以后须按月在15日前存入304.94元。
2)参保时间为当前年度的,需要存入从参保月份到八月份的缴费金额。例如,参保时间是今年3月份,则需要存入最少6个月的缴费金额,如果选择的是每月最低缴费标准304.94元,需要一次性存入1829.64元,且须以后按月在15日前存入304.94元。
三、需提醒的注意事项:
1、从2012年8月1日以后,我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一律采用银行按月扣收方式,社保局窗口不再受理个体参保人员当年的缴费业务。
2、个体参保人员必须在每月的15日之前(不包含15日)向银行卡账户中存入相应的缴费金额。如果银行卡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不足以支付按月扣划金额,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参保本人承担。
3、个体参保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还需要到缴费地社保分局办理,仍按以前方式,需个人携带银联卡办理,同时收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利息。
4、我市个体参保人员转移业务在每月的10日之前办理,如需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要及时办理,以免影响个人缴费。需要强调的是从企业转入个体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手续后,如要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也需要提供银行卡和开卡证明。
5、个体参保人员持有的银行卡如果发生丢失或损坏情况,要及时到龙江银行办理补卡业务,补卡之后还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新银行卡以及开卡证明到缴费地社保分局或职介中心办理变更账号业务。未及时补卡和申请变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参保本人承担。
四、办理机构的咨询电话和地址:
红岗区社保分局:4199970,红岗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红岗区红岗南路13号)可乘坐
1.101.102路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