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管理_济南市通行管理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40: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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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的处理

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同年12月22日,劳动部办公厅发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部分第27、28、29条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即: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实际上。

离退休人员死亡者基本养老金中的继承额是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基本养老金的全部。死亡退休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余额时,首先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而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经审核计算后,才可一次性领取。

济南市劳动局关于《济南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贯彻意见第七条也对个人帐户金的继承作出规定。在职职工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继承,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不足10年死亡的,以退休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除以120乘以剩余月数,计算出继承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继承,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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