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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部 分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3.对于个人,无论是否超过标准,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看待!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货物(有行动产类(含进口))、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项税:以票抵扣、计算抵扣 1.以票抵扣:专票、海关票;
2.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买价*13%;支付运费:运费*7%(运费包括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
四、不得抵扣:
1、购买的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进项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管理不善导致);
3、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
4、以上项目对应的运费;
五、税率:
一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13%(低税率)::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
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等;
零税率(出口):出口免税并退税;
4%(寄售、死当、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或6%(县级小水电生
产电力;建筑用和石材建筑材料的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生物制品;自来水;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3%(基本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
六、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非正常损失购进固定资产;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销售旧货(旧摩托车、旧汽车、旧游艇):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计算(免、抵、退税办法)1.“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免抵退”税计算
剔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税进口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抵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应退税款)-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上式0,为本期应上缴增值税款;
尺度: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确定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确定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营 业 税 部 分
一、税目与税率 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3%3%5%3%3%5%-20%5%5%5%具体规定水路、陆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和装卸搬家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金融和保险邮政、电信文化、体育歌厅舞厅、卡拉OK、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场代理、旅店、饮食、旅游、租赁等含土地使用税、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转让行为销售建筑物或构件物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具体情况纳税人所在地位工矿区按代开发票管理的货物运输企业适用税率依据行政区划分别按7%、5%、1%的税率纳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营业税,按营业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的单位和个人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铁道部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税率统一为5%城建税7%(城市)、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其他地方)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生产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对“三税”施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处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附加计征比率:3%
三、地方附加计征比率:2%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纳税人判断标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举例征税对象居民企业郑州日产汽车制造公司、北京吉普汽车制造厂;来源于中国境内百慕大群岛注册的公司,、境外的所得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韩国三星电子在北京设立三星电子中国代表处美国3M公司未设立境内机构,但是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境内企业,则3M公司就是我国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非居民企业
二、税率1、25%: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20%:无机构,有机构没联系(实际征税时适用10%);
3、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费用扣除额度
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14%,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2%,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可结转扣除):不超过工资2.5%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100%扣除);
4、五险一金:100%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5%,准予扣除;
6、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结转扣除):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扣除;
9、公益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扣除限额=(全部保费收入-退保金)*15%;人身保险企业扣除限额=(全部保费收入-退保金)*10%;其他企业扣除限额=协议合同确认收入*5%;
11、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
四、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5、企业所得税税款;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最低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6、无形资产一般不低于10年(当月摊销);
7、长期待摊费用: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年以上摊销)(改进支出占原值50%以上,且可再使用2年以上)。
个人所得税部分
一、工资薪金新旧税率表
新级数 1 2 3 4 5 6 7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500内1500-45004500-90009000-3500035000-5500055000-8000080000以上税率 速算扣除级数(%)数***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举例:我国公民张某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1日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当月又取得年终奖25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张某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年终奖250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500元,剩余245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41.67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应纳税额=(25000-500)*0.1-105=2345元;
二、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新旧税率表(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新级数12345旧速算扣除数***5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万以内1.5-3万3-6万6-10万10万以上税率(%)510203035级数1234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5万以内0.5-1万1-3万3-5万5万以上税率(%)510203035速算扣除数***0举例:某个体户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5万,则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55000*0.35-6750)*8/12=8333.33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55000*0.20-3750)*4/12=2416.67元;全年应纳税额=8333.33+2416.67=10750元;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项目
1、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比照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扣除;实际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可据实扣除;比如收入10万,实际成本费用8万(不包括投资者的工资等),个体户的个税所得=10-8-0.35=1.65万)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生产与生活公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局确定比例;
4、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允许扣除;
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计提的各项准备金不得扣除;
9、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费用;
10、捐赠:一般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可扣除;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等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11、投资者兴办2个或2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五、财产租赁计税规定
1、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定率减除20%的费用;
2、扣除的其他费用: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印花税)和教育附加、转租租金;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扣除顺序:税费;修缮费用;费用扣除标准(800元、20%)
4、税率:一般20%,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收入-税费(营业税5%+城建附加+印花税1‰)-修缮费用(800为限)-800或收入*20%;
土地增值税部分
一、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50%以内 30% 0 50-100% 40% 5% 100-200% 50% 15% 200%以上 60% 35%
三、扣除项目:
1、土地金额:地价款、有关费用;
2、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开发费用:利息能够分摊并能够提供贷款证明:开发费用=利息+(土地金额+开发成本)*5%以内;利息不能够分摊或者不能够提供贷款证明:开发费用=(土地金额+开发成本)*10%以内
4、税金: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印花税是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5、加计扣除:只有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加计扣除的规定; 加计扣除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有关税金加计扣除评估价格付的金额房企(5项)非房企(4项)旧房及建筑物(3项)土地(2项)情况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新建房产有旧房地产
四、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先计算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再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接着确定税率、最后计算应纳税额)
五、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有住房(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免征土地增值税,3-5年减半征收,不满3年按规定计征;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部分
一、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立账簿人、立合同人(采购销售)、立据人(财产转移)、使用人(在国外书立在国内使用)、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等;
二、税率:
1、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0.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3、0.05‰:借款合同4、0.5‰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5、5元每件: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房产税部分
一、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产权类型 纳税人 国家所有 经营管理单位 集体和个人所有 集体单位和个人 出典 承典人
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 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分、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
二、税率
1、依据房产余值计税 1.2%
2、依据租金收入计税
一般情况: 12% 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 4 % 个人出租住房 : 4 %
契税部分
一、纳税人: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3-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从2010年10月1日起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四、视同买卖房屋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地产投资(本人企业免征)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的赠与;
5、房屋交换:差价部分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
一、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纳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部分
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