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诉讼调解统筹化解矛盾纠纷_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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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讼调解 统筹化解矛盾纠纷――杜集区人民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化解矛盾

纠纷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0年淮北市法学会“建立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新机制”研讨会征文三等奖

作者:李清河发布时间:2010-11-29 08:53:46

杜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始终坚持“多调少判,案结事了,诉息人和”的指导思想,始终将调解工作贯串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2008年以来民事案件调解率均超过65%。多年的审判实践使办案法官深刻体会到,法官进行调解,就像医生治病那样,找出病根,对症下药,采取灵活的调解手段,注重调解技巧,才会达到简洁、明快、高效的调解效果,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为此笔者对杜集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和调解技巧进行了调研。

一、正确把握调解原则

首先,要自愿合法、程序公正。调解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合法原则。既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行调解、强迫调解,更不能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又要坚持合法原则,即要保证程序合法,也要保证调解结果合法。程序公正应当贯串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程序公正要求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全过程,调解的全过程必须在阳光下进行。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正当行使,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待遇和氛围,从而从心理上让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其次,要把握时机,居于中立。案子调解的顺利与否、成功与否,与办案法官能否把握调解时机紧密相联。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如在双方当事人闹得不可开交、对立情绪较大的时候,就

不能急于进行调解,此时若勉强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搞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待其情绪稳定,心情较好的时候再进行调解。选择最佳时机调解,往往会有较好的效果。比如离婚案件,夫妻双方一同闹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法官仅按照法律程序,为追求所谓“高效率”,不给双方一个稳定情绪、相互冷静交流的时间,匆忙之间,往往是以判决离婚而结案,导致较多有可能和好的家庭破裂,社会效果并不好。居于中立,是要求法官要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注重调解程序与结果的公正性,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次,要转变观念,情法结合。转变观念,换位思考,以己度人,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承办法官高高在上,无法接近,要努力缩小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要为当事人多考虑一些,要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以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情法并用,以法、理、情并举为当事人排解纠纷,化解矛盾。如此既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文关怀,又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还能为当事人今后的互利合作打下良好基础,使调解工作的正面效果得以扩大。

第四.要热情服务,耐心倾听。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待工作的态度,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因此在接待当事人时,法官要始终注意细节,通过热情的话语,亲切的态度,得体的举止,使当事人感觉到与其谈话的是朋友之间的交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热心与真诚。在调解工作中,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尽量让当事人把想要说的话说出来,不要表现出不耐烦。让当事人尽情倾吐心中的压抑和不满,待其心态平和时,再从情、理、法等各种角度说服、疏导,如此就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法官在倾听时要抱着积极的态度和明确的目标去听,为开展调解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

二、灵活运用调解技巧

调解技巧是一项综合性的技巧,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和方法,注重总结调解经验。

一是因案制宜法。把握个案特点,在正确掌握调解时机的基础上,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因案制宜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特点、案件类型及个案当事人的特点,充分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在组织交换证据、质证时,发现争议焦点即确定调解方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思想、组织调解。庭前调解不成的,可以在庭审中或休庭后再次进行调解。对因一时赌气而打官司的当事人,可以针对当事人“赌气、争面子”的具体情况,先实行“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待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再让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心平气和进行协商,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二是因人制宜法。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性格、不同知识层次的人,采用不同的宣传、教育、疏导方法和形式。同样一个说服的理由,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使用不同的语言,常常会有不同的效果。纯粹用法言法语,有的当事人很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就接受不了。特别是基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调解语言的运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众,纯粹用法律术语,老百姓难以听懂,以谈心的方式与他们交流,效果会更好。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不同习惯、不同心态的当事人,法官对语言的调整运用显得尤为重要。要使调解语言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尽可能有较强的亲和力、感染力,从而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也自然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难度也自然会减少。三是因地制宜法。就是指在调解案件时,要注意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和氛围,让当事人的紧张对立情绪更容易缓和。调解场所不应仅局限于法庭内,其他如会议室、办公室等场所都可灵活运用进

行调解。法官还可走出法庭巡回审理,尽可能地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到当事人的住所或单位或乡村田间地头去调解。调解场所的变化在空间上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增进了审判的亲和力,也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是案例提示法。案例提示调解法就是用相同类型的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暗示、引导,使当事人接受接近于案例处理结果的调解协议。避免当事人由于怕吃亏,心理没底而不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在实践中采取两种提示方式,一是给当事人看相同类型案件的判例,使当事人对自己所涉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处理结果有个预知。这样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心照不宣的契合,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法官在审理相同类型案件时,可以请当事人旁听庭审,并最终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这样做当事人的感受更为直接、具体,也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是风险告知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及时进行庭审小结,主动适当地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在协商时参考,对诉讼中的有关事项进行阐述,对诉讼中的风险予以告知,并告之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帮当事人算好经济损失帐、法律责任帐、社会声誉帐,从而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做出正确判断,以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通过释法与风险告知,当事人就会明白,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会判决,各种风险及诉讼成本会大大增加,从而使当事人权衡利弊,做出比较明智的选择。

六是巧借外力法。要善于借用外力,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工作。可以利用农村中的亲情网、关系网,主动通过其亲友做工作。如审理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时,法官巧妙地利用与当事人关系较好的朋友或有威信的亲属进行说服劝解,用亲情、真情感化,唤起当事人对社会、家庭、子女的责任感,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接受调解。特别是在全国人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熟悉民情的独特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另外,还可以利用双方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出面协调,解决矛盾,利用对过错方有约束关系的主管机关教育、批评、制止矛盾、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增加法院调解的成功率。

七是舆论引导法。人对精神的需求,有时要甚于对物质的需求,除非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没有谁不关心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评价,作为一般社会人,都希望自己有良好的社会和公众评价,并以此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舆论引导调解法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基础产生的,我们都知道,正确的舆论导向,会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对一些涉及道德评价的案件,如赡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可以敞开法庭大门,也可以利用巡回办案,在当事人所在的村组或居委会开庭调解,请一些社会公众或当事人周围群众到场,由他们对案件进行现场评说,往往比法官自己对当事人说教效果会更好。

八是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其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善于同代理人沟通也是促成调解的关键。在调解工作实践中,代理人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的代理人因具备 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判决结果有清醒的估计,在为避免败诉风险的情况下愿意调解结案;有的代理人认为自己官司打的不错,有理有据,必赢无疑,对调解工作并不积极配合。对此法官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先做通代理人的工作,争取代理人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其用法律专业知识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

经过本次调研和总结,杜集区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加强诉讼调解,对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加强诉讼调解,注重调解技巧,正确把握调解原则,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从根本上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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