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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镇禁烧包村工作责任状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全面落实禁烧工作责任制,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村干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所包村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他烧荒活动。
二、包村干部必须加强对所包村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督促所包村成立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和巡逻队伍,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严格进行考核。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必须集中对禁烧秸秆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焚烧秸秆的行为。
三、包村干部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包村干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包村干部协助所包村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确保把《大为镇关于做好禁烧秸秆工作的通知》发放到户,明确焚烧秸秆的处罚措施,增强广大群众搞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对在禁烧和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对违反禁烧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包村干部马上予以制止。对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包村干部的责任。
1、村焚烧秸秆3堆以上(含3堆),包村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2、村焚烧秸秆5堆以上(含5堆),对包村干部给予通报批评;
3、村焚烧秸秆8堆以上(含8堆),或因焚烧秸秆受到兖州市级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批评的,对包村干部进行经济处罚;
4、村焚烧秸秆10堆以上(含10堆),或因焚烧秸秆受到济宁市级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批评的,取消包村干部年终考评资格;
5、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在两年内不得评先树优;
6、对未按要求进行巡查督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知情不报的,严格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大为镇人民政府:(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包村干部(签章):
20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