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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产业联盟章程
(2008年12月第一版)
(经联盟成立大会50多家参会媒体集体表决通过)
第一章 联盟总则
第一条 中国传媒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a Industry Union Aociation”,英文缩写为“CMIUA”。本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本联盟由中国境内从事新闻传播、广告传播等知名媒体、企业、机构、社团、教育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等自愿组成,是一个非法人行业联盟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通过长效、严格的联盟机制,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传
媒产业科学运营、健康发展规律,促进媒体遵纪守法、加强自律、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良性运营有机结合,提升我国传媒产业整体管理和运营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联盟发起单位:传媒杂志社、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报业传媒集
团、辽宁日报传媒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东方卫视、湖南卫视、航美传媒、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联盟指导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联盟执行单位:中国传媒产业联盟秘书处。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本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国传媒产业联盟大会。1.联盟大会代表由中国传媒产业联盟各成员单位委派副总经理或副总编辑职位以上人员参加。联盟大会代表的产生由联盟成员单位自主产生。联盟大会代表享有中国传媒产业联盟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盟大会每三年召开一届全员大会。
2.中国传媒产业联盟年会,即“中国传媒产业高峰论坛”每年举行一次。3.联盟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归由联盟执委会领导。秘书处设在传媒杂志社。
第六条 中国传媒产业联盟大会职责: 1.修改并通过中国传媒产业联盟章程。2.监督中国传媒产业联盟章程执行情况。
3.审批联盟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4.选举产生中国传媒产业联盟执委会委员。第七条 中国传媒产业联盟执委会:
1.中国传媒产业联盟执委会是联盟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对外代表本联盟。中国传媒产业联盟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联盟执委会委员中产生。秘书长由执委会指定人员担任。
2.中国传媒产业联盟执委会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八条 联盟执委会秘书处办事机构:
1.联盟秘书处为联盟大会执委会常设机构,设秘书处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五名。
2.联盟秘书处职能:秘书处负责中国传媒产业联盟各项日常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进行互动沟通,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对联盟相关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联盟赋予的有关活动,撰写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3.每年召集举行一次中国传媒产业联盟年会。
第三章 加盟条件
第九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媒体及其相关机构、企业、团 体、院校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中国传媒产业联盟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申请企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拥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2.热衷于推动中国传媒产业科学健康发展。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在传媒产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
第四章 加盟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填写《加盟登记表》。2.秘书处初审。
3.经执行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执委会确认。4.联盟成员有义务提供适量的版面或时段资源支持联盟的发展。5.交纳联盟会费。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1.享有联盟的品牌、广告和信息等所有资源。2.分享联盟研究成果及相关资讯。
3.有权参加联盟举办的年会、论坛、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4.提出联盟章程修改草案;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出席联盟代表大会。
5.对联盟发展具有建议权,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6.享受联盟提供的免费或优惠服务。
7.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或承办活动。8.联盟媒体、院校和学术机构等内部资源优惠共享。
9.《传媒》杂志作为联盟指定宣传刊物,条件成熟时,由秘书长牵头编撰内刊。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1.遵守《中国传媒产业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2.分享在传媒产业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3.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4.支持和参加联盟活动。
5.在条件允许下,为联盟活动免费提供资源支持。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三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团体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退出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凡言行有违联盟章程及宗旨的会员,联盟将做除名处理,并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对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指导单位备案。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