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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宝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养老保险的特征:国家通过立法由政府举办,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劳动者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其本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政府在劳动者符合法定退休条件退休后,必须向其支付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的作用是:使劳动者老有所养,保证劳动者在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后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这样一来,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期间就能安心工作,不必为老年生活而犯愁;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基金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能使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和退休后的收入达到合理的分配;具有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养老保险保证了劳动者在解除法定劳动义务后的基本生活,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具有保险社会安定的作用。每个劳动者都很关心自己的老年生活保障,如果每个劳动者在老年都能获得可靠的生活保障,则必将促进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规定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和比例的确定:企业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交或漏交的,养老保险费在本缴费年底内及要本缴费年度结束1年内可补缴,逾期不予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偿。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为20%,个人缴纳费率为8%。
2、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按照国务院规定,从2006年元月开始,个人缴费一律调整为8%,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3、个体参保人员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4、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的5、6月份,需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选择下一年度的缴费基数。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报,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5、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异地就业的,凭有效证明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按现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跨省流动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转移个人帐户档案。
6、办理退休的条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补费的相关规定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保的政策:应于领取个人安置补助费之6个月内办理参加城保登记手续,享受补费优惠政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可从1995年6月补缴费,补缴费费率为20%。这一规定给广大参加城保的被征地农民带来实惠(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费的被征地农民,若从1996年开始补费至2006年12月,可比正常补费人员少缴费6000元)。
2、个人帐户支付(缴费不满15或死亡)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身份办理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退休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全部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