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12号_文化部文化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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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12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文化部文化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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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

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三、游艺娱乐场所设备核查要点

(一)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有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

(三)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改动;

(四)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五)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是否超过500元。

四、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核查要点

(一)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歌曲点播系统曲库内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

(三)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五、文化部门行政指导服务须知

(一)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娱乐场所申请前为筹建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

(二)筹建人申请筹建咨询的,应当书面写明需要咨询的事项。咨询娱乐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即时答复,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筹建人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

六、其他要求

(一)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最低使用面积标准、距离标准以及测量方法;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换发;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重新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 1.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指引 2.娱乐场所证照样本

部 2013年3月15日

附件1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指引

目录

一、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流程图

二、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三、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文书填写规范

四、行政指导文书样本

五、设立申请文书样本

六、实地检查文书样本

七、公示听证文书样本

八、行政审批不予决定文书样本

九、场所变更文书样本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流程图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一、审批主体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实地检查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所在整栋建筑物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5.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6.设施设备:

(1)歌舞娱乐场所: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要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2)游艺娱乐场所:场所是否有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不得超过500元。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许可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

(一)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三)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近两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场所设立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六、注销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文书填写规范

一、文书填写规范

(一)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住所/营业场所:属于法人单位的称“住所”,非法人的(如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称营业场所。填写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一致,综合性场所要写明实际使用的楼层及门牌号码,以区别于其它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四)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姓名;合法成立,但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其他组织,填写负责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

(五)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六)注册资本和注册号:填写注册资本应当与工商注册资本一致,非独立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法律规定不需要注册资金的不用填写。注册号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七)核定人数:填写经核定的娱乐场所容纳消费者的最大数量。

(八)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填写歌舞娱乐;游艺娱乐场所填写游艺娱乐。

二、许可证印制规范

(一)填写规范:填写内容应当与文化行政部门实际许可的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计算机打印字体为仿宋,不需要填写的打印6个“※”。

(二)编号规范:发证机关地区简称(省-市-县/区)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同一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

(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日”,日期用中文书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或遗失补证的在日期的下一行写上“变更”或“补证”两字以作注解。

(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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