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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内丘县人民法院付风海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各阶层利益不断被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加剧,由此产生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作为妥善解决诉讼纷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其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在此大背景下愈发显得突出。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是各级法院近几年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熟练掌握调解技能是当前法官必须具备的技能之一。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极富个性,极富创造性,作好民事调解工作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善倾听,在倾听中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
在以引导、说服和劝解为重要手段的调解工作中,善于倾听是非常重要的。对当事人的倾诉要耐心倾听,但需注意的是,倾听不是被动、无目的的听。而是应抱着积极态度和明确目标去听,在倾听的过程中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在民事案件调解中,第一、要把倾听作为充分掌握有利信息的过程。如果以裁判结案为目标,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可。但要以调解 结案为目标,只掌握证据和法律事实是不够的,还必经广泛地了解引起当事人诉争的背景资料。此时,倾听的作用就很明显了。当然倾听不仅要在法庭上,当事双方当事人的面听,还要在庭下,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地方,深入地听、辩析地听、边问边听,力求掌握当事人诉状和答辩状以外的矛盾点、共识点,寻找一切有利于纠纷圆满解决的积极因素。第二、要把倾听作为给当事人情绪降温的过程。纠纷诉到法院,是当事人之间不满质的升级,在这种不满情绪“饱和”的状态下,要调解是很难的,此时需要给当事人“降降温”,而耐心对待当事人的倾诉则是冷却其怒火的一种很好的方法。第三、要把倾听作为与当事人拉近心理距离的过程。要开展调解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是必要的。倾听,对于倾诉者来讲,使其得以倒苦水、受到关注,从而卸下沉重的心理负担,听者的抚慰与关切更是顺应了听者的心理渴求。在此要注意一不能心急,给当事人一个充分释放空间,二不能摆架子,要让当事人感到平等的关怀,三不能无原则地顺情说好话,以给今后的调解工作留有余地。第四、要把倾听作为思考调解方案的过程。调解方案的确定,需要我们在倾听过程中,着重分析当事人纠纷产生的根源,不被当事人的表面语言所迷惑,善于从中找出案件真正的焦点,围绕焦点寻找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此外,调解方案的确定还需考虑当事人的脾气性格、文化素质、生活环境等因素。
二、会讲解,在讲解中化解当事人的矛盾
讲解是调解工作的中心,调解协议的达成是通过法官的有效讲解来实现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讲解的内容无非都是法律、政策及人情道理,但其结果却大相径庭,可见,在讲解中要注意讲究方法、策略,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在讲解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讲解态度要公平,不要偏袒一方。诉讼当中的当事人非常敏感,其对法官的态度有着颇多的揣测,一旦法官偏袒一方或有不适当的言行、神态,就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虽然当事人的怀疑大多是毫无根据的,但无疑会给调解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们在讲解中一定要客观公正,在查清案件事实前,绝不对就实体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后,发表意见要有理有据,以避免给当事人失衡的心理找到寄托不满的载体。
其次讲解感情投入要充分,不要肤浅。带着感情做民事调解工作是司法为民的一项基本体现,也是做好调解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带着感情对当事人进行讲解,掌握其思想变化,体会其真实想法,使当事人深刻感受到法官调解是对其利益最大的呵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在讲解中千不可“打官腔”,缺乏感情,隔靴搔庠,这样只能使当事人反感,调解也往往不能成功。
最后讲解方法要灵活运用,不能生搬硬套。调解方法、技巧多种多样,在实践中要灵活运用,多举并措,不能生搬
硬套。比如给当事人讲解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自行扭转认识误区,举出周围类似案例,让当事人对号入座,利用当事人的感情纽带或某种心理,促使其改变立场、观点。对未取得当事人充分信任的情况,可以邀请在当事人心目中有绝对权威的领导、长者、亲朋来做工作,往往这些人一句话就顶我们千言万语。此外,在讲解中语言要对位,火候要把握得准,当然,这些都需要我们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去积累。
三、拿意见,提出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拿意见不是调解工作的重心,因为相当多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之间商讨、妥协的结果,但拿意见却是非常关键的环节,有时直接关系到调解工作的成败。传统的司法理念认为,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在裁判之前对案件表态违反程序公正,反对法官在调解中拿意见。但近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参考”。该规定为法官拿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民事案件调解实践中,在当事人相持不下形成僵局时,往往法官的一个公平合理的意见能够打破僵局,起到一槌定音的效果。但在拿意见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时机与技巧。在实践中,如果案件尚未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主要事实还未查清,此时不宜拿意见。否则,拿出的意见不仅没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站不住脚,还特别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抵触和不必要的猜疑。对于已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案件,法官拿意见是可以的,因为此时的案件主要事实已查清,责任分担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结果也是心知肚明,之所以坚持己见只不过是个面子问题,法官如果此时趁机拿出合适的参考意见,一般都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拿意见是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敏感环节,在此要注重体现当事人自愿、公平、合法原则。特别是合法原则,即当事人的协议内容不仅能够合理平衡其自身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因追求调解结案而去损害案外人利益,这是我们在拿意见过程中所必须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