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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镇禁烧秸秆工作责任状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全面落实禁烧工作责任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份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本村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他烧荒活动。
二、在本村区域内的单位和农户必须遵守禁烧规定。
三、村民委员会必须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成立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和巡逻队,层层签订责任制,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必须集中对禁烧秸秆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四、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村民委员会予以指导和监督。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确保把《大为镇关于做好禁烧秸秆工作的通知》发放到户,明确禁烧秸秆的处罚措施,增强广大群众搞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六、对在禁烧和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七、违反禁烧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村,由镇督察组、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予以制止,村内每发生一起焚烧秸秆现象,罚焚烧秸秆农户100元,罚该村第一责任人100元,并在全镇进行通报。造成林木损毁的,由林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违反禁烧规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赔偿外,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10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九、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