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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桂司发〔1995〕13号,1995年9月27日)
各地、市、县(区)司法处、局: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工作队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划〉的通知》(桂办发〔1995〕20号)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通知》(司发〔1995〕002号)的精神,现决定,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结合以加强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对我区农村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计划、有领导地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和报酬“四落实”,并逐步实现规范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为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个大局作出新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即乡镇有调解领导小组,村委有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有调解小组,每十户左右有调解员或信息员。村级调解组织凡应建立而未建立的,要在今年底前结合农村开展撤销村公所改设村委会工作建立健全起来。与此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在行政区划接合部、厂矿农村结合部、城乡接合部建立联调组织,在乡镇企业、较大的村办企业、三资企业、农村集贸市场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在1997年底使农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覆盖面达到80%以上。在大力开展对现有调解组织的整顿充实工作,对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要采取措施,逐个加以整顿提高,使一、二类调解组织在1997年底达到95%以上。积极开展创建规范化调委会活动,争取到1996年底和1997年底,分别有30%和50%的调委会达到规范化标准。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标准是: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纠纷发生率逐年下降,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调委会有牌子和印章。
(二)培养和造就一支事业心强,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对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不适应或不适宜从事调解工作的要坚决予以调整,吸收那些年轻、有一定文化的人充实调解员队伍,以优化结构,争取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调解委员达到50%以上。调解主任应尽量争取由村支书或村委主任兼任。要
经常对调解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和爱岗敬业教育,大力宣传、表彰成绩突出的调解人员,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县(区)司法局负责调解主任的培训,乡镇(街道)负责调解委员的培训,村要负责其它调解人员的培训。今年年底前要对新上任的调解专干和调解主任普遍进行一次上岗培训。各类调解人员的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三至五天。
(三)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调委会应建立和完善学习、汇报、档案、回访、登记统计、评比奖惩、岗位责任等制度。并将这些制度公布上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积极落实调解委员的误工补贴和工作经费,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调解人员的报酬,有集体收入或其它有偿服务收入的村委会,可争取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调解人员的误工补贴。一些地方建立“调解果园”、“调解责任田”的作法,可以仿效。
(五)调委会每年开展一至二次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到1997年底,调解率要达到98%以上,成功率达到95%以上,千方百计地防止纠纷激化。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局要充分认识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抓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机遇,把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列入重要议程,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作为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定期研究部署,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做出具体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加强指导。
(二)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主动向当地分管政法和基层建设的领导汇报人民调解组织的状况,提出加强建设的意见。县级司法局领导要加强与乡镇党委和政府的联系,物色好调解主任的候选人,特别是对一些原来人民调解工作比较薄弱的乡镇或村委,要重点帮助,以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各地要积极与农村工作队办公室联系,了解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整顿的进展情况,反映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本部门的整顿方案,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同时,要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协调,使调委会的整顿充实与村委会的整顿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对工作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县级司法局每年一次,地、市司法处(局)每两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应报请追授荣誉称号。
以上意见,望各地抓住时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区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