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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
2012-01-11 9:2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川府发[2011]5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川府发[2011]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规定,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20%税率,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