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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须知
毕业班党员同学
首先祝贺你圆满地完成学业,在政治、思想和学习上取得了丰硕成果。预祝你在新的人生旅途上一帆风顺、事业有成。为了使你顺利地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现就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转移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原则
1.党员因学习或工作单位变动,外出地点或学习、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必须及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离校,学校将不再保留其组织关系。
2.已经落实学习或工作单位的且党组织健全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3.服务西部、三支一扶和考取村官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党组织。
4.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党组织不健全、无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以及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接收组织关系的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或具有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党组织。直到落实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党组织健全后,再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
5.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本校专科升其他院系本科或留校其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按校内程序接转,留在学校本院系学习、工作的党员,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但同样要求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登记表》中相关信息,且在备注栏注明。6.《党章》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毕业生党员必须在有效期内及时接转组织关系。
二、转移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具体要求
1.务必与工作单位联系,了解工作单位有无党组织或党组织是否健全。一定要与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组织部门或上级组织部门联系,确定是否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并判断核实有权限受理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县以上人才中心的,需办理人事代理;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以及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要征得对方同意;外省未就业毕业生回原籍的按湖北省毕办当年发布的派遣办法规定的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离校时为预备党员的,为今后便于办理党员转正手续,将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转往同一单位。毕业生党员一定按要求深思熟虑、慎重地考虑清楚组织关系转往单位,一旦确定后不要轻意改变,以免反复带来不便。
3.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登记表内容一律以毕业生党员本人填写的去向和有权限受理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名称为准,院系做好有权限受理组织关系党组织的把关工作。党员本人要认真核实登记表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的所填写的每项内容,并签字确认,并请注意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效时间,确保准确无误、及时接转。登记表和介绍信上的姓名与本人身份证相同,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单位填写全称或标准简称,有的垂直管理系统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属地方管理,填写单位时一定要具体到二级单位,请不要将地址混淆在单位名称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能涂改,如需更改请你在离校前持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在院系重新办理,离校后发现介绍信出错需要更换,学校组织部不予更换。
4.毕业生党员在报到前,一定要妥善保管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情况下,对遗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不予补办。5.毕业生党员本人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尽快同党组织联系,务必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需逐级接转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逐级接转。介绍信不能交于人事或劳工部门,必须交于组织部门,要注意及时交纳党费,如果不知向谁交纳党费或被拒收,必须立即向最后接收本人介绍信的同志询问以搞清情况,绝不能糊涂拖延。如果是没有权限的组织部门集中办理的,一定要在有效期内咨询自己的党员组织关系是否已经接转完毕,回执联是否按要求寄回。
6.毕业生党员在组织关系接转中遇到问题,要在有效期限内由本人提出补办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予以重新办理。不管是组织原因或个人原因未在有效期限内接转或未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果由党员本人承担。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学校组织部不再为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7.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由基层党委填好并盖上基层党委公章,由基层党委或党员本人按原所在通讯地址寄回或传真到院系党总支(独立学院党委),一定要保证原所在院系党总支(独立学院党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老师收到信件或传真。
8.改派的毕业生党员,已到原单位报到并办理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由原单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至新单位;未到原单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应在有效期限内持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学校办理,超过有效期限的不予补办。9.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不清楚的毕业生党员,请随时咨询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关系接转的老师或学校组织部组织科,联系电话:8060890。
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1年 5月18日
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 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一、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6.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8.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9.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10.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1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12.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委。
二、在全省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在全省范围内,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分党委),党的关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所属基层党委,可以直接接收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