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烟田机耕路建设管理办法国烟办综〔〕65号_卷烟经营大户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34: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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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烟田机耕路建设管理办法国烟办综〔〕65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卷烟经营大户管理办法”。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烟田机耕路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国烟办综„2008‟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烟田机耕路(以下简称机耕路)建设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促进现代烟草农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局、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国家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本烟田规划区内组织开展的机耕路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机耕路是指为方便中小型耕作机械通行、烟农田间作业修建的道路。机耕路原则上修建砂石路。

第四条 机耕路建设应遵循占地少、投资省、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要做好机耕路建设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整体规划、符合需要、方便群众”的原则,在通村公路基本建成、烟水配套和烤房群建设较为完善、基本烟田规模化种植区域内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机耕路的规划设计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或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章 机耕路的分类

第六条 机耕路分为主干路和分支路两类。主干路是指与乡村道路或其他公路连接,用于中小型农业机械通向规模以上基本烟田的道路。分支路是指连接主干路,用于烟叶生产、运输、烟田管理及农机具出入烟田的道路。

第七条 机耕路路面分砂石路面、硬化路面和其他类型路面。砂石路面,是以砂、石等为骨料,以土、水、灰为结合料,通过一定的配比铺筑而成的路面的统称,包括级配碎石路面、泥结碎石路面、水结碎石路面、填隙碎石路面及其他粒料路面;硬化路面,是指使用水泥或沥青和砂石等混合材料铺筑的路面;其他类型路面是指砖块路面、块石路面、水泥砼块路面等。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八条 机耕路建设的各类设计及施工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石料、砂料、水泥、沥青、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施工等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技术要求。机耕路涉及桥涵的设计建造参照农村道路桥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路面宽度设计要求

1.主干路: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4米,平原等地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路宽。

2.分支路: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2.5米,平原等地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路宽。

第十条

路基设计要求

路基应符合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路基设计和路基施工有关规范的要求。要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项目有机结合,设置必要的地面排水、地下排水、路基边坡排水等设施,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机耕路的建设要充分利用旧路基进行改建、扩建或沟渠挖方修建,降低建造成本。

第十一条 在山间低洼处、易受山洪冲刷地段、桥涵路段等确需修建硬化路面和其他类型路面的,各有关省级局(公司)要负责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不允许任意扩大硬化路面建设的规模。硬化路面一般要在旧路基上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机耕路标识。机耕路项目类型代码为DL,项目编码方式按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文件执行。机耕路竣工后,要设立标识牌并在标识牌处测定“GPS”信息。

第四章 建设资金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机耕路项目计划列入各单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投资比例要控制在当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的20%以内。

第十四条 机耕路造价(不含投工投劳)控制

1.砂石路面类型的主干路建设造价控制在每公里15万元(即150元/米)以内,分支路建设造价每公里控制在10万元(即100元/米)以内。

2.硬化路面类型的主干路建设造价控制在每公里20万元(即200元/米)以内,分支路建设造价控制在每公里15万元(即150元/米)以内。

3.其他类型路面的机耕路建设造价从实际出发,按合理造价编制预算,但不得突破每公里15万元(即150元/米)。

第十五条 机耕路建设资金由总公司、省内烟草企业、烟农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方共同筹集。总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投工投劳)的35%进行补贴。烟农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建设用地、建设材料或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机耕路建设。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总造价,合理计算建设成本,加强预算审计和工程监理,防止超成本、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对虚报、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检查验收和管护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项目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各有关省级局(公司)要设立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工程质量的验收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鉴定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时,立项报告必须包含切实可行的管护方案的内容。项目竣工后,产权人负有运行管护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机耕路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项目组成立、补贴合同签订、招投标、项目施工、工程监理、资金使用、财务处理、纪检监察、资料归档等方面的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总公司关于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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