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扶持政策完稿_中国文化概论完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34: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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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推进我市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打造皖东地区具有区域品牌的物流产业园区,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物流园区及物流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货物运输以及与运输有关的商品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业务的企业。

第二条 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扣除“营改增”超税负财政补助数)地方留成部分40%给予财政扶持。

第三条 为鼓励物流运输企业进物流园区、对进驻我市物流园区经营的物流运输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扣除“营改增”超税负财政补助数)地方留成部分60%给予财政扶持。

第四条 物流园区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内生产性用房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产权可以转让给物流企业,但总量不超过50%,转让过程中一次性缴纳的契税、营业税足额缴纳后,由受益财政50%安排给予奖励。

第五条在物流园区建设工程中,生产性用房产生的建设相关费用,比照《天长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工业项目标准第十四条执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涉及市权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除缴纳国家、省、滁州市收取的有关

1规费外,所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经营、中介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三分之一收取”。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

1、故意瞒报营业收入、未足额缴纳税收的。

2、税务部门稽查查补的物流企业税收。

3、违规开具发票的。

第七条 财政扶持政策办理程序

申请财政扶持的企业缴纳税款后填制《天长市物流运输企业财政扶持申请表》,连同园区(指入园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公章的缴纳税款证明交由商务局初审,经市财政局复审,分管市长审批后即可拨付资金。

第八条 若国家财税政策有较大变化时,本暂行办法再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市政府2011年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天长市扶持现代物流运输业发展的意见》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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