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济宁国税局)(优秀)_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33: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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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

1.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还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改增应税行为期初有进项税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2.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具体核算内容如下: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3.'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4.'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5.'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二、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 1.国内采购或进口货物,按照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2.接受应税劳务或“营改增”应税行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3.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4.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7.非正常损失发生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以及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8.原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项目,存在'挂账留抵'时,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9.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10.提供营改增应税行为,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11.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应税行为,不计算出口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和应税行为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科目,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中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12.免征增值税收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按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13.接受“营改增”应税行为,实行差额征税的,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14.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5.月末,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次月缴纳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增值税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 1.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3.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4.月份终了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税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15、16、18号涉税会计处理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涉税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上述税款在不动产所在地预交,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上述税款在不动产所在地预交,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11%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动产所在地应预交增值税=(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11%)×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11%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应预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5%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11%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不动产所在地应预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11%)×5% 预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11%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5% 预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涉税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的40%)—××项目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第十三个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40%)—××项目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1)转用当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4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40%)—××项目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2)转用的第十三个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的40%)—××项目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小于或等于已抵扣进项税额数)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实际计算的不得抵扣数额)

(3)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大于已抵扣进项税额数)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差)—xx项目

4、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

贷:在建工程—xx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项目

5、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改变用途次月计算的可抵扣税额做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的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的40%)—××项目

贷:固定资产—××项目

(2)改变用途次月的第十三个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的40%—××项目

(三)《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涉税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含税租赁收入÷(1 5%)×5%(2)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不动产所在地,按上述税款全额预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纳增值税和预缴税款 应纳增值税=含税租赁收入÷(1 11%)×11% 不动产所在地应预缴税款=含税租赁收入÷(1 11%)×3% 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涉税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不扣除土地价款)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税额=价税合计÷(1 5%)×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1)老项目应预交税款计算:

应预交税款=预收款÷(1 5%)×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新项目应预交税款计算:

应预交税款=预收款÷(1 1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项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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