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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
一、检疫申报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
1、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2、临床健康检查
动物产地检疫以临床健康检查为主,主要通过动物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是否正常,判断其健康与否,并对个别疑似患病动物需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
3、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