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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一个值得老生常谈的问题
一说起调解,有些人可能会很抵触地说,这不就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吗?
是啊,远不说在《史记》中就有关于舜在民间作调解的事迹记载,近的在六十多年前的陕甘宁边区根据地就已明确规定“民事案件应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甚至可以说,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从无到有进而一步步健全的历程中,调解始终是和审判制度相伴而生的。
但调解为什么每每被我们提起呢?
我们现在来谈调解,不是对这一传统司法方式的一种简单的怀旧式的因袭,而是因为调解作为一种司法方式,包含着一种达致社会和谐的良好愿望,是国家管理者对于我国古代儒家的社会冲突观和纠纷解决观的批判继承与发扬。
我们现在来谈调解,不是对法院工作困境的一种本能规避,而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的境况下,人民法院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能动司法的一种必然选择。就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来说,在刑事审判领域主要是要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民事审判领域,则是要“构建调判结合,调解优先,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矛盾纠纷解决格局”。
我们现在来谈调解,不是一种空洞的说教,而是对“柔性司法”的一种自觉追求。虽然,刚性法律是法官司法的准绳;“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法官应有的职责;但,柔性司法是法官的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工作态度问题,也是当前人民法官应当着力追求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境界。
我们现在来谈调解,不是因为调解像街头行为艺术一样容易吸引人眼球,而是因为调解是一门需要以真诚为基础,以智慧为翅膀,以耐心和自信为动力,形式与技巧有机统一的艺术,它需要我们带着换位思考的心情,贴心、耐心、用心去实践它。
由此可见,调解,是一个多么值得老生常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