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技巧与利益兑现【0214】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调解技巧与利益兑现
□ 李迎昌 唐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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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标的大、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当事人利益冲突调和难等特征,如何运用法律平衡双方利益,注重社会效果,对法官来说,是个考验。总体而言,建设工程案件的调解与整个法院的调解机制、调解策略、调解后当事人利益的兑现等都息息相关。调解态度与筹划
案件的调解显然不能仅靠法官在庭审中进行,限于庭审的程序性要求,调解的准备工作须延伸到案件庭审之前,这已经是司法实务界的共识。而建设工程案件的自身特点,也决定了法官在庭审调解之前须在思想意识、法律评判及诉前机制三个方面有统一的认知。
服务民生,思想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键之处是与民生息息相关,因为诸多工程建造者都是农民工,案件调解对双方诉讼权利的保障就是间接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因此,涉及标的大、有重大利益纠纷的案件,在调解之前就应建立明确的庭室领导负责机制,承办法官将可能引发潜在上访的案件及时汇报,做到对案情集中分析,对审理进程充分把握。同时,要以多种形式加大上访接待力度,缓和当事人情绪;承办法官也应积极履行释明义务,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向当事人耐心解释现行法律规定,从方方面面增强服务民生的意识。
公平合理,明确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实际施工人的情况较多,且自然人(包工头)居多,其主张权利的对象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业主及发包人,两者在法律意识、举证能力、风险承担上不可同日而语,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确定双方责任的前提下,运用利益衡量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实际施工人所承包的工程毕竟是非法获得,法院必须就此做出法律价值的评判,严格适用具有效力性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使实际承包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或者减低实际施工人对自身利益的不合法或不合理期待,拉近双方之间的利益预期。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须遵循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诉前调解,完善机制。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诉前调解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有其独特的作用。首先,诉前调解提供了让双方当事人情绪缓冲的时间和机会,案件当事人对抗情绪一般比较激烈,在庭审中的针锋相对,让双方难以冷静,因此,庭审法官要在庭审前及时缓和他们的对抗情绪,以增加案件的调解几率;其次,要增加承办法官释明法律的机会,多数实际施工人对其诉讼请求有不正确的认识,对其诉请利益有过高的期待,承办法官在诉前调解中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有利于缩小双方之间的利益差距;最后,在诉前调解时可以尽快找着双方的争议焦点,需要进行质量鉴定或者审价的案件,法院可以先委托鉴定机构和审价机构进行相关工作;同时,审理案件的进度可以在诉前调解中充分掌握,分清轻重缓急,这样不至于在诉讼中让程序外因素拖延案件的审理进度。
调解策略与技巧
事实为据,人人心中有账。对于争议较大、矛盾一时无法调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苦口婆心的调解很难起到效果,因为此时双方对各自的利益期待都不甚清楚,往往各不相让。在双方就工程价款、质量无法达成一致时,利益的诉求直接体现在对涉案工程的审价、评估或者鉴定上,法官如及时出具审价报告、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会使双方对各自的利益底线都较为明了,法院的调
解也有了一个尺度,提出的意见也容易让双方接受。
合情合理,满足缓冲心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标的一般都较大,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若给被告的付款期限短,分期付款次数少,有些被告必然无法接受,经验告诉我们,给被告一个付款缓冲,其实也是被告的利益诉求。但是,若放宽被告付款期限及付款次数,原告的利益诉求又无法满足,调解必然在付款期限上再次进入“死胡同”。此时承办法官须对原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原告相信被告付款“急则两败,缓则两和”,如被告相应地获得了缓冲利益,原被告之间的付款期限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当原告知道“杀鸡取卵,不若放水养鱼”这个经济原理时,调解便可顺理成章。
调解利益的兑现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最惧怕的就是得而复失,调解协议最后成为一纸空文,这也是承办法官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结果如是这样,承办法官徒劳无功不说,还会纠纷不解,诉讼不息,因此,调解协议的兑现是调解成功与否的最终的检验。法官可以建立制约条款,一是违约金的制约条款;二是追加第三人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需要原告、被告意见一致,也需要第三人同意。有了上述制约条款,原告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调解的可兑现性也有了极大保障,可谓“细致周全,有备无患”。
制约条款的建立是从法律实体权利上保障了调解利益兑现的可能,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实现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从现实角度讲,即使再完备的制约条款,若最终仍未兑现,仍然无异于一纸空文。
无法兑现的法院裁决,影响了调解的权威性,对以后案件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会起到消极作用,同时利益的无法兑现必然成为导致实际施工人上访甚至是闹访的潜在因素。对此,在调解协议达成后,须充分发挥审判业务庭、立案庭(财保)、执行庭三部门的协作优势,多渠道、高效率、全方位地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落到实处。同时,要在法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严格工程工资款发放
程序,做到逐一发放、据实发放,防止包工头侵犯务工人员权益,私自克扣务工人员工资款。(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