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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第一条 合伙名称:益阳铭威科技(本公司)。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盛润电脑城二楼C11。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品牌电脑、组装电脑、电脑耗材的销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二)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享有益阳铭威科技公司50%股份(私人出资物品另算),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
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
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
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
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
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
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
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
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
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