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查管理暂行办法_巡逻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30: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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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考核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特制定本巡查报告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直至辞退,特别是对影响公司形象,不利于公司工作的人和事将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管理处、项目部。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三条 公司采取日常巡查与定期巡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巡查。对重要检查事项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内容,对重点工作环节或特殊岗位公司行政办公室可按照经理室的要求进行巡查或经理室亲自巡查。

第四条 巡查范围为公司管辖范围内每个部门、管理处、项目部及公司各部门内人、财、物的安全管理和岗位的形象、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等方面。

第五天 办公秩序:主要检查各部门、岗位办公秩序。包括管理人员的形象、着装、办公场所卫生清洁、考勤签到制度执行、接待业主及客户的态度、服务水平和质量、礼仪礼节、文明用语规范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绿化保洁:主要检查公共走廊、外场、连廊、玻璃、柱、屋面、消防步梯、扶手、共用洗手间等场所的清洁和公共绿地的绿化养护,查看是否有异味、异常,侧重对卫生死角的清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接待服务:主要检查重点岗位员工仪容仪表、服务质量。包括检查各接待区域的卫生、接待来访记录,还有对参观接待的人员、物品的安排准备工作情况。

第八条 安全节能:主要检查在岗尽职尽责、服务规范及对责任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的解决能力。重点检查消防设备运行状态,外来人员出入登记、管理人员安全节能意识。包括开关公共区域照明、空调、电梯、燃气、自来水使用情况和主要设备器材维修养护记录等。

第九条 设备运行:主要检查辖区供水、电、气、暖、制冷、电梯、中控设备、消防系统运行情况及设备完好率,当班运行记录情况等。

第十条 部门自查。在接到公司巡查工作通知后,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及时开展自查,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必要时应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并提前报公司行政办公室。

第十一条 巡查记录必须按照巡查表如实填写,并整理成册,以便公司随时抽查,发现巡查存在问题突出,影响严重的将在公司例会上予以总结通报。

第三章 巡查原则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分为公司行政办公室、小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主管。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不定期巡查所有管辖区域。

第十四条 小区及项目负责人:当值班期间每日巡查不等少于2次。

第十五条 部门主管:当值班期间每日巡查责任辖区不少于4次,夜班巡岗巡查责任辖区每月不少2次。第十六条 小区及项目负责人:夜班巡岗巡查责任辖区每月不少于1次,并不定期对各小区、项目部的值班人员进行电话抽查。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分管领导采取不定时抽查形式进行巡查。

第四章 巡查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听取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视察现场;

第十九条 巡查人员将巡查到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请责任人进行签字或口头确认; 第二十条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当面指正,并协助责任人立即改正或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情况汇总与通报。对照巡查内容与要求,对巡查对象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并形成《巡查通报》,经总经理签发后,发到各部门,必要时并在公司召开办公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不达标的通报,要明确限期整改的时间,并在下次检查中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复查。

第五章 巡查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使巡查工作真正起到及时发现问题、圆满解决问题、积极预防问题的效果。对不如实反映巡查情况或包庇过失行为的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人员工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除出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等紧急情况外,巡查工作不能影响各单位正常工作以及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巡查制度是加强公司制度化建设的新举措,公司上下要统一认识,认真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巡查工作的形式,规范巡查工作程序,以形成常态、长效、科学的巡查工作机制。

第六章 整改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属于巡查对象自身管理问题,责成巡查对象进行整改,必要时应向公司行政部报送有关整改材料;属于公司体制、机制性问题,充分听取巡查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交公司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行为表现与业务工作达不到要求者,如情节轻微,以教育为主,责令改正;如有重大失职或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理室或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巡查部门、小区、项目部发现巡查人员巡查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一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室或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巡查部门、小区、项目部发现巡查人员巡查没有发现的问题,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室或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发现巡查人员巡查到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处理或上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室或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发现巡查人员包庇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发现以下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理室发现行政办公室、各部门、小区、项目部巡查人员包庇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发现以下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小区及项目负责人巡查岗人员未按规定或者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巡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部门主管巡查岗人员未按规定或者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巡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三十六条 由于巡查人员工作疏忽、失误致未及时发现问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三十七条 巡查人员对失职员工未进行及时指出、纠正、上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三十八条 对不尽职尽责的巡查人员经戒勉谈话后仍未改正者,进行免职处理。第三十九条 上述条款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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