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合作资金项目_科技服务政府合作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30: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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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科学院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合作资金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与西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的合作,落实院区科技合作协议内容,设立中科院与自治区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院区合作资金)。为规范院区合作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区合作资金的来源为中科院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本资金设立5年,自2004年至2008年,共1500万元,其中:中科院1000万元,每年预算200万;自治区500万元,每年预算100万。

第三条

院区合作资金的使用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中科院、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院区合作资金是中科院与西藏自治区科技合作项目的引导资金,主要围绕西藏特色优势资源综合开发等领域的科技需求,发挥中科院的科技优势,开展科技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中科院院地合作局和西藏科技厅是院区合作资金项目的规划领导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管理办法的审定、项目指南的发布、项目的立项审批、重点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和管理,以及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

中科院成都分院(以下简称成都分院)和西藏科技厅是院区合作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确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需求调研和项目对接,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提出筛选意见;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了解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成都分院每两月一次将项目进展情况以《情况通报》的形式报院地合作局和西藏科技厅。

第七条

项目主持单位是院区合作资金项目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院地合作局、成都分院、西藏科技厅的评估、检查;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项目申报须由中科院所属单位牵头,并与自治区有关单位联合提出。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必须为项目提供相应的条件,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申报中科院经费超过20万元的项目,需出具项目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年度院区合作资金项目指南向成都分院提交项目申请书。

(二)成都分院组织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西藏科技厅提出项目筛选意见报院地合作局。

(三)院地合作局会同西藏科技厅组织项目评审,并确定立项项目。

(四)院地合作局和西藏科技厅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同时发送成都分院。

(五)成都分院根据立项通知书,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填写审核意见后报院地合作局。

(六)项目主持单位与成都分院、院地合作局、西藏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计划局备案。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阶段检查、阶段调整、经费核拨、沟通协调等方面。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对项目全程管理。须按要求每两月一次向成都分院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年12月将项目年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送成都分院和院地合作局。

第十二条

成都分院和西藏科技厅负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因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社会资源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不可抗拒或主观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及时向成都分院报告。经协调,仍不能按项目任务书正常运作,由主持单位提出申请,经成都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西藏科技厅审批后,予以调整、中止或撤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单位在任务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成都分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专项资金决算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院地合作局会同西藏科技厅、成都分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三个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实现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

第十七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院地合作局将取消项目主持单位以后一个年度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项目经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项目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由项目主持单位管理和使用。按照任务书,院地合作局办理中科院方经费核拨。经费投入坚持分期拨付的原则拨付经费。在正式立项、通过中期检查、通过验收后,分别按总经费的50%、40%、10%拨付给项目主持单位;西藏科技厅办理西藏方的项目经费拨付。

(三)工作经费指为开展项目对接、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支出。中科院成都分院按当年中科院专项资金总额的10%提取工作经费。西藏科技厅按当年自治区专项资金总额的10%提取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任务书的年度计划进度拨款。当项目经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申请,成都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西藏科技厅审批后,可以按照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院地合作局、西藏科技厅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资产的处臵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地合作局、西藏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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