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务认定管理的执法检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第四章税务行政处罚”。
第四章
税务认定管理的检查
第四章
税务认定管理的检查
第一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执法检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一条、四至六条、九条;
4、国税发[1994]122号、186号;
5、[1994]财税字第018号、052号;
6、国税发[1998]124号;
7、国税函发[1999]560号;
8、国税函[2001]882号。
(二)执法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工业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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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认定管理的检查的,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财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相应的专业证书);(3)税务登记证;(4)营业执照;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6)银行账号证明;(7)验资证明;
(8)经营场地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本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受理、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登完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审阅填报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合格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及要求其提供的资料后,派两名以上税务管理人员到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重点审查:
(1)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真实有效;(2)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与上报的经营地址是否相符; 查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真伪;经营场所、设备配置、人员结构和数量是否具备申报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条件;
(3)会计账簿设置是否健全[库存商品的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总账、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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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日记账;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总账、明细账;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总账、明细账;其他业务收入的总账、明细账;应交税金的总账、明细账及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财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水平,是否能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4)资金结构是否真实,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5)是否具备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铁门、铁窗、保险柜)。
经审查后,认为该纳税人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经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并报县(市)区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部门。
4、复审
县(市)区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部门收到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审查报告》后,将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且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权限在省级税务机关,其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5、审批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上报文书资料的有效性、正确性和合法性,确认调查核实是否清楚,是 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批意见。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6、资格认定
经审批确认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同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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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开业的纳税人,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注明暂定期限;(2)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暂定期满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业后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其他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以及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不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进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严格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年审问题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三)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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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部门[大部分在税政征管科(股)]调取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租赁或自有场地的有效证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填写项目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报告》以及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相核对,检查文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报告》是否审查核实清楚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申请纳税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权限签批,有无越权审批情况。
3、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审批时间与收到纳税人申请时间进行比对,检查审批的税务机关是否在30日内审核完毕,有无故意拖延情况。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二)执法程序
1、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纳税销售额(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公告期限(每年1月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具体格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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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税务机关制定),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后,审阅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核:
①上一年度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额标准[即: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的在180万元以上;从事工业生产的在100万元以上];
②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③有无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④有无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有无连续3个月被列入《逾期未申报清册》或连续6个月被纳入《申报异常户清册》中的;
⑥有无固定的经营场地。
(2)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3)对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同时收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做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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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论。
(5)年审工作结束,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三)执法检查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抽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有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及所附资料,检查表格项目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办理年审时间填写是否齐全、规范,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是否签字,纳税人是否加盖印章;税务机关经审核后是否对纳税人的有无违章情况进行核定,并如实填写在规定的格式内,年审部门是否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是否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经办人是否签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是否加盖公章;纳税人办理年审所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2、抽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检查对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是否上加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3、有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年审后仍然合格现象: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纳税额从事工业生产的不足100万元、从事商业经营的不足180万元;会计人员配备不齐全或者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能力,或者会计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会计账簿设置不齐全,只有简单的总账、明细账,或者没有按照复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不能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税务资料;没有按规定安装铁门、铁窗或者没有配备保险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税行为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多次不申报或申报不真实被税务机关登记在《未申报纳税人清册》有连续3个月的记录或者被税务机关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达6个月之久;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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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各方面都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却被取消资格情况,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执法检查人员一定要追查原因,是不是存在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人为因素在里面,有无打击报复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纳税人调查核实,经核实属于税务执法方面的失误,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属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5、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是否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并收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对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审批结论及加盖的税务机关公章,检查年检结论是否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做出,有无年检部门直接加盖本部门印章现象。
7、将纳税人申请时间与税务机关年审结论时间进行比对,检查税务机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是否在收到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完成,有无故意拖延。
第二节 委托代征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2001]52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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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
二、执法程序
(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1、签订协议
经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个人)协商,受托代征人同意代征后,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受托 方各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确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及支付受托单位(个人)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比例。
2、核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 受托单位(个人)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就代征税种、代征范围、代征期限、申报税款期限等情况核定后交代征单位(个人)。
3、发放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税收会计部门向受托方发放《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其他证件、资料。
(二)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受托方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向委托方下达《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受托方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转委托代征的税款;需要时,更换委托方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其它资料。
(三)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因受托方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或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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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受托方下达《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通知受托方按规定期限结清代征税款,缴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资料。
以上工作权限在县以上税务机关。
三、执法检查
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了解委托代征税款单位(个人)情况,抽调委托代征税款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一)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无《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收回的原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等。
(二)检查《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按照规定委托、受托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要与公章一致。因此,在对《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进行检查时,首先要检查委托、受托单位是否填写齐全,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填写清楚;其次要检查委托代征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三要检查代征范围、代征税种、申报期限、代征期限、缴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是否列明;四是检查是否写明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支付的手续费比例,所列比例是否在法定规定的比例范围3%—5%内,是否双方签字盖章,受托方(税务机关)是否加盖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公章,有无加盖税务所或某个职能科(股)室印章情况;五要将签订协议的日期与协议时效进行比对,有无签订协议的日期晚于协议时效日期现象。如,2003年,在对某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县国税局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签订日期大部分为2003年6、7月份,而协议时效却是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很显然这些协议是补签的。
(三)检查《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后,仍沿用原征管法条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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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2002年1月1日起,代征、代扣和代收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 办理代扣、代征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并且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下年,在预拨手续费中扣除,不足下年预拨时补拨。委托税务机关根据受托人上报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代征税款提支手续费领据》以及代征协议上所签订的支付比例支付代征单位(个人)手续费。因此,对委托代征税款的检查还必须要检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检查结报期限是否与代征协议签订的结报期限一致;结报单位(人)名称是否填写全称;票证名称、字别、起止号码、期初结存数、本期领取数、本期填用数、实征税款(税种、品目名称、金额)、本期作废数、本期损失数、本期停用上缴数、期末结存数是否填写清楚,有无不填写情况或填写错误情况;结报人是否签字;代征代扣单位是否盖章;填报日期是否在规定的结报期内;其次要检查《代征税款提支手续费领据》内的代征单位、代征时间、填用税票起止号、代征税款、代征税种、手续费比例、金额是否填写齐全,局长、主管人员、复核人、经手人、签收人是否签字。同时还要将代征税款数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实征税款数进行核对,看二者是否相符;将代征手续费比例与代征协议所签订的比例进行比对,检查二者是否一致;有无少支付代征人手续费情况;重点检查“其他支出”科目,实际支出金额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挪用;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手续费情况,如果有,要查明大额现金的去向,深入收款单位了解有无收到此笔款项,收到的现金都用于哪些方面的用途,有无返还委托税务机关现象。
(五)检查有无扩大委托代征范围。按照征管法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有的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委托代征了部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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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有的还将同城缴纳的税 款也作为了委托代征税款。如:2004年7月,总局组织对某省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执法检查,发现该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委托代征,涉及税款近2000万元。
(六)委托代征协议发生变更的,是否按规定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需要更换《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将原来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收回,重新制作;有关的《票款结报手册》及税收票证需更换的是否收回原发的;重新核发新的有关手册、税收票证、应该结清的税款是否及时结清。
(七)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在终止时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及时通知代征单位(个人)结清代征税款,收缴《票款结报手册》、税收票证等资料。
(八)将发放受托单位的《票款结报手册》与主管税务机关会计人员的《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看双方记录的领用数、填用数、实征税款、作废数、损失数、上缴数、结存数是否一致。必要时,要深入受托单位进行实地核对。
第三节
扣缴税款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7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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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程序
(一)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不得应扣未扣和应收不收税款。
(四)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有关凭证。
(五)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七)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八)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三、执法检查
因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无需签订协议,也无需向扣缴义务人发放证书,但扣缴义务人须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领取并填写《票款结报手册》,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对储蓄存款利息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还要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支付其手续费。因此,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检查主要检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次月七日内)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
第四章
税务认定管理的检查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是否规范、项目填写是否齐全,会计主管人员、负责人是否签字,扣缴单位是否盖章,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人是否签字或盖章,是否填写清楚收到日期和审核日期;《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检查同于第二节委托代征的检查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检查,所不同的是,结报单的税种、品目名称不同,而这恰恰是扣缴义务人填写出现错误最多的地方。如:税种栏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品目栏应当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些扣缴义务人在税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有的填写“利息税”;还有的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而在品目栏有填“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税”;有的填写“储蓄利息”;甚至有填写税款所属期的“1.1_1.31”。
第四节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二、执法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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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职工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3、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4、残疾人员名册;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经营范围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部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 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认定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按居民身份证号码稽核,审核有无有残疾职工重复安置问题。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基层 税务管理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收到调查报告后,认为纳税人申请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通知纳税人领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认定的理由,报主管局长审批。
(四)年检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部门定期与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审查纳税人报来的资料,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员安排比例和有无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员和重复安置残疾人员问题,签署年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三、执法检查
(一)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部门调取已认定的福利企业纳税人名册,抽取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第四章
税务认定管理的检查
(二)检查福利企业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三)检查《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充分,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是否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签章;税务机关认定部门经办人、负责人是否签署意见,主管局长是否签署审批意见,是否签章。
(四)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民政福利企 业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是否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有无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是否是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是多少;有无只挂 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也作为“四残”人员统计。
4、有无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5、有无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