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228号: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委员会组织规程(试行)_管理信息系统深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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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2010‟228号

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委员会组织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条例(试行)》(深大„2010‟218号),设立“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订定本组织规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学校三级至八级管理人员聘任的评议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管理人员聘任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管理人员岗位设臵计划;

(三)审议管理人员的聘任;

(四)审议管理人员解除聘任、终止聘任;

(五)审议管理人员聘任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本委员会关于三、四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审议结果应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校领导、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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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共15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名,学校决定。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为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勤勉、廉洁、公正履职。

第八条 本委员会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有效人数为不少于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也可以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具体表决方法由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委员与被审议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应当回避。委员的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者应辞去委员职务:

(一)违反廉洁义务;

(二)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不良后果。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高等院校

管理

通知 抄送: 校领导、综合档案室。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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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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