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网点目标责任书_商业管理目标责任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28: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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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学院综治工作总体安排,进一步做好校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依据自治区、自治州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院现阶段实际,确定以下目标管理项目和任务,各院(系)、部门、其所属部门,校园各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各协作单位积极努力,真抓实干,全面完成各项责任目标。

一、校园内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协作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开设,必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盗要求。经营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学院校园商业网点管理办法》,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含酒精饮品、香烟、违禁药品,严禁违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就寝时间(北京时间23:30)。

二、校园内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协作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法人(负责人)、经营业主是本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做到“人员、工作、措施、制度”四到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服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当地政府的各项条例、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院综治办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与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办法。

三、校园内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协作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三包” :即包安全、包秩序、包卫生。负责本单位公共财务、贵重物品和人员的安全;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公共服务秩序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到人,并接受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卫生、质检、税务、综治、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法人(负责人)、经营业主对其生产经营项目,须严格按照上述部门要求达标。

四、校园内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协作单位、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安全生产、疫病防治、食品安全、自救自护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进行安全教育,布置本单位(部门)有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安全生产工作。

五、拥有单独场所(楼、房屋)的校园内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协作单位、个体工商户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专人值班管理。值班人员要有严格的巡查制度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流动人口、出租屋等信息及时上报保卫处、派出所、辖区、社区等,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案。

六、凡是在校园的被确定为学院重点防火的单位以及重点治安要害部位,单位必须投入必要的经费,加强技术防范手段,必须安装防火报警器、防盗报警器、监控器、安防、消防设施,安防、技防设施要达标。

七、校园内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协作单位、个体工商户法人(负责人)、经营业主在经营场所不准存放现金及有关贵重有价证卷,贵重仪器设备。严禁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经营场所安装“三铁两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监控器),保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实行专人专管制,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工作,杜绝重大盗窃案事件和火灾发生。自查结果每月以书面材料报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如发生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八、校园内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协作单位、个体工商户法人(负责人)、经营业主接受、使用外来人员,包括出租房屋进行经商营业的单位及个人,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学院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将本单位出租屋、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报辖区、社区、派出所、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并对此类人员在校内的行为负责,接收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岗前遵纪守法教育,严禁外来、社会人员在校园从事宗教活动,严禁佩戴宗教服饰、标识,经营场所严禁摆放宗教用品、书籍、经文、标志。

九、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及时消除不稳定隐患。不发生重大政治案事件,严禁聚众闹事、非法游行或较大规模的群体性械斗等影响大的案事件。避免与师生发生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发生案事件及时报案,积极协助公安、安全、保卫部门调查、处理,为有关司法机关作证,积极参与案事件审理、处理。

十、校园内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协作单位、个体工商户应自觉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单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重大事故、重大火灾和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院有权单方解除所签的协议或合同。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学院综治办、校园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协作单位、个体工商户法人(负责人)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责任书有效期:自签订责任书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甲方: 乙方: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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