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_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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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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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者除自然合伙人外,还允许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政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7】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10月26日印发

撰写日期:2009-03-05 16: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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